如題,一些法院的判決真的很莫名其妙,撞死闖紅燈的都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有罪.
本人實在很好奇,「減速慢行」的定義是甚麼?
我翻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此名詞根本就沒有明確定義.
道路速限50,我一路都開40,並以40的速度通過算不算減速慢行?
速限40,我一路開40,到路口放了一下油門,速度變成39,這樣算不算減速慢行?
而且刑事判決不是應該要採無罪推定嗎?
如果沒有客觀的證據能證明當事人未「減速慢行」,那為什麼可以判有罪?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74.10.14.交路字第21990號函
要 旨: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死亡,應如何處罰
乙案
本 文:
查汽車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通行,如車流狀況許可
,則尚無減速慢行之需要,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定行經有號
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者之處罰?本案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如查無其
他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依刑法過失責任論處即可,無須再課以行政罰
。(交通部74.10.14. 交路字第二一九九0號函)
個人的理解是路口不減速在交通規則上沒有問題.
就像樓主說的每個路口都要睬煞車再加速對車流是有影響的
都沒有違規的話法院這邊審的部份就是有沒有過失責任(過失傷害過失殺人等)
過失的要件是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也就是說只要能讓法官相信你這是不能注意的話那就沒事
之前就有一個撞死闖紅燈的無罪的新聞
現在的問題是要如何讓法官相信車禍是不能注意無法避免
是說小弟覺得大部份車禍也是注意一下就可以避免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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