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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發問,何謂「經過路口要『減速慢行』」? 明確定義為何?

如題,一些法院的判決真的很莫名其妙,撞死闖紅燈的都會因為這條而被判有罪.


本人實在很好奇,「減速慢行」的定義是甚麼?

我翻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於此名詞根本就沒有明確定義.


道路速限50,我一路都開40,並以40的速度通過算不算減速慢行?

速限40,我一路開40,到路口放了一下油門,速度變成39,這樣算不算減速慢行?




而且刑事判決不是應該要採無罪推定嗎?

如果沒有客觀的證據能證明當事人未「減速慢行」,那為什麼可以判有罪?
2018-07-26 13:36 發佈
很簡單的道理


行經路口你有注意四周並減速慢行,就不會發生事故。


既然發生事故了,當然就是沒有減速慢行。
哇 思路清晰!!
正解!
jason 567 wrote:
很簡單的道理


...(恕刪)
阿不然下次看到闖紅燈的 你都把他撞死好了

jason 567 wrote:
很簡單的道理


行經路口你有注意四周並減速慢行,就不會發生事故。...(恕刪)


那這樣市區道路的車流還能動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那這樣市區道路的車...(恕刪)


有叫你用牛車速度過路口嗎?

輕踩一下下剎車車子會停路口中間嗎?

還是剎車片會耗損很大?

jason 567 wrote:
很簡單的道理
行經路口你有注意四周並減速慢行,就不會發生事故。
既然發生事故了,當然就是沒有減速慢行。


正解

同理
所以變成發生事故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了
這也是目前很多人無法接受的
只能說
通過所有的路口請多注意與減速

真遇到了只能自認倒楣了
畢竟應注意這一條是要自己舉證的
而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真正違規的人不會那麼好心說都是自己的錯
沒看新聞再報
飆車違規被撞死的都是孝子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有時候會覺得........
部份撞死闖紅燈行人的駕駛人
是真沒看到?......
還是行經路口不願減速?.............
我想不願減速注意路口應該才是主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74.10.14.交路字第21990號函

要  旨:
汽車駕駛人駕車行經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肇事致人死亡,應如何處罰
乙案
本  文:
查汽車行經有號誌之交岔路口,應依號誌之指示通行,如車流狀況許可
,則尚無減速慢行之需要,故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並無規定行經有號
誌之交岔路口未減速慢行者之處罰?本案汽車肇事致人死亡,如查無其
他違反交通規則之情事,依刑法過失責任論處即可,無須再課以行政罰
。(交通部74.10.14. 交路字第二一九九0號函)


個人的理解是路口不減速在交通規則上沒有問題.
就像樓主說的每個路口都要睬煞車再加速對車流是有影響的
都沒有違規的話法院這邊審的部份就是有沒有過失責任(過失傷害過失殺人等)
過失的要件是 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也就是說只要能讓法官相信你這是不能注意的話那就沒事
之前就有一個撞死闖紅燈的無罪的新聞

現在的問題是要如何讓法官相信車禍是不能注意無法避免
是說小弟覺得大部份車禍也是注意一下就可以避免啦....
很多年前, 我在加州考駕照, 學長諄諄跟我說, 路考時, 經過綠燈路口絕對不要踩煞車減速, 會被扣分, 因為此時路權百分之百屬於你的, 降低速度反而會讓後車追撞上來, 所以會被扣分. 其實我不知道這種說法是真是假, 若是真的, 只能說, 國情大不相同啊!
willexander8

這就是先進國家阿, 路權的概念, 效率才會高

2024-06-25 14:40
jason001007

歐美觀念很好,反觀台灣根本搞不清楚誰的路權最大,都是以自我為出發點,完全不禮讓~

2024-09-26 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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