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0 早晨,騎乘機車送小孩到安親班後回家的路上,因前車往我車方向偏移(這裡要抱怨一下,很多機車超車以後都不管距離直接切到你前面)故煞車放慢車速,隨即遭後方機車撞上。慶幸當時車速不快,雖然車子側倒,而我幾乎保持站立姿勢站在原地。
通知警察到場,現場紀錄單上明確註明前後車關係,交通警察詢問,如果雙方沒有受傷,願意和解,他可以協助撰寫和解書。
我表示我只有手部些微挫傷,問題不大,僅針對財損部分提出兩項要求
1. 車子側倒後右邊後照鏡斷裂,這應該不到 1,000 元。
2. 遭撞擊後手機從口袋掉出,手機本體無傷,但保護貼破裂,保護殼也嚴重刮傷,希望賠償。
以上兩項共向對方要求 3,000 元賠償金。
對方面有難色(是覺得這樣的金額太高嗎?),幾分鐘後只說他有保險,要讓保險處理。
既然無法當場和解,員警做完紀錄後就請我們各自離開。
雖然只有小挫傷,不過既然對方不願意和解,回家把東西放下,馬上到公立醫院驗傷。
下午接到保險公司電話,表示有收到對方的出險要求,而對方『只有強制險』。
接過保險公司電話,主動跟對方聯繫,提示對方『強制險只保人,不賠償財損』,再次詢問對方確定要全部讓保險公司來處理?
對方態度依然。
既然如此那接下來應該就等申請初判表,上協調會,真的不成就只能提告以刑逼民了吧!
以後車撞前車的事故,對方即便沒有全責,應該也要負較大比例的責任吧?!
既然對方覺得 3,000 元的賠償金太過分,那就讓他知道該付出多少錢。(不過也不想太過分啦...)
想請問有沒有人有經驗,如果提出以下的金額會不會太超過?
1. 後照鏡維修:料件550,工錢200。
有單據,不過20年老車,如果料件被要求折價,我方會同意。
2. 保護貼跟保護殼:2,000
無單據,如果對方有意見,請對方提出他認為多少錢是為合理?
3. 醫療費用:約 1,000
有單據,當天驗傷的掛號等等,實報實銷。
4. 薪資:依請假天數要求
目前就車禍當天請假(本來如果當場和解是不用請假的...),如果之後需要出席協調會或其他,會再加上。
小弟不才,請假一天薪資約扣 5,000,如果對方要求,小弟可以出具扣繳憑單用以證明薪資。
其他什麼精神賠償等等虛無飄渺的事項就算了,還有其他可以合理要求的項目嗎?(其實重點是想要多要求第四項,給對方一個小小教訓...)
rickie.yang wrote:
7/20 早晨,騎...(恕刪)
搞不太懂三千不賠的心態是什麼....
我上次是停等臨檢被後車撞上
因為是對方前輪撞我傳動箱
所以對方倒車整個人噴到旁邊去磨水泥牆
我是大牌歪掉傳動塑膠殼破掉車沒倒
對方一看就是比較困難的那一種
一起來就在那邊講說他沒有喝酒
不是故意如何如何
身上沒錢如何如何
希望各自離開
後來臨檢的警察過來關切
對方一樣是那一套跟警察重覆
我就有點不太爽
怎麼會有講一講就想了事的想法
警察問我要不要合解
我說東西都破了
再怎麼樣也得表示一下歉意賠一點
對方東翻西翻只翻出兩百塊
不是說要欺負可憐人怎樣
我當然也不缺這兩百
但是我覺得要讓他知道
在路上跑就是要專心
我都在排隊等臨檢一陣子了
還能直直撞過來
這根本就沒在看前面
既然犯了錯就會有代價
兩百塊能合解算是賺了
(最後殼換六百,大牌到現在還是歪的)
如果是把別人撞傷了提過失傷害
那就不是翻口袋裝可憐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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