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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紅燈右轉的罰單= = 還附帶48條第1項

叭你了還不停,還給我直直來

這種違規嘴臉就是欠罰單教訓







收到紅燈右轉的罰單= = 還附帶48條第1項


收到紅燈右轉的罰單= = 還附帶48條第1項



2:26開始

2018-07-20 12:14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紅燈 罰單 48
標準的慢慢開+隨便開,膽小心不細,根本如入無人之境

讓對方學個教訓,以免以後害到別人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叭你了還不停,還給...(恕刪)


你们警局人真好,我这裏同一路口一车两三项违规只开罚金最重那一项
感謝樓主為台灣的交通改善盡一份心力

願樓主開車一路綠燈,出門一定有停車格可停!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叭你了還不停,還給...(恕刪)

這種案件很多地方的警局是不會開單的
因為你無法舉證當時對方車道的號誌燈號是什麼
HermesParis wrote:
這種案件很多地方的...(恕刪)


就算無法舉證燈號,轉彎車依然要禮讓直行車,除非你有轉彎專用時相,但這個路口並沒有
其實樓主也是其他騎士眼中的四輪大爺,

開車習慣也是不大好,

看影片40秒的地方,

就大辣辣的把車子一半停到機車等待區,

標準的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別人不行,樓主自己可以。
好爽喔!台東警察標準真寬!其他縣市我看連紅燈右轉都不會開的啦!
ryan00014875 wrote:
你们警局人真好,我这裏同一路口一车两三项违规只开罚金最重那一项...(恕刪)


你們的警局認定的邏輯很好笑很好笑

第 23 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
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
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這條指的是同一項違規,重複檢舉,例如你今天拿A影片檢舉他闖紅燈,明天又拿A影片檢舉他闖紅燈,這個才叫做重複


今天A影片裏面的行為,違反3條法規,就應該要分別計算.

難道鄭捷一次殺4個人,只能判一次殺人罪嗎? (你們台南的警察就是這種神邏輯! 殺1個跟殺4個沒有甚麼不同,都只能處罰一次)


所以我一再告訴你,把案件轉給警政署.





潘。布魯克 wrote:
感謝樓主為台灣的交通改善盡一份心力

願樓主開車一路綠燈,出門一定有停車格可停!...(恕刪)


肯多走幾步路,不會沒有車位,就算真的沒有,大不了那間店或是景點不要去了~

至於一路綠燈,不太可能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叭你了還不停,還給...(恕刪)


可是大牌不是 ARX-9808 嗎?

回函的車號卻是 ARE-9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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