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an00014875 wrote:你们警局人真好,我这裏同一路口一车两三项违规只开罚金最重那一项...(恕刪) 你們的警局認定的邏輯很好笑很好笑第 23 條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這條指的是同一項違規,重複檢舉,例如你今天拿A影片檢舉他闖紅燈,明天又拿A影片檢舉他闖紅燈,這個才叫做重複今天A影片裏面的行為,違反3條法規,就應該要分別計算.難道鄭捷一次殺4個人,只能判一次殺人罪嗎? (你們台南的警察就是這種神邏輯! 殺1個跟殺4個沒有甚麼不同,都只能處罰一次)所以我一再告訴你,把案件轉給警政署.潘。布魯克 wrote:感謝樓主為台灣的交通改善盡一份心力願樓主開車一路綠燈,出門一定有停車格可停!...(恕刪) 肯多走幾步路,不會沒有車位,就算真的沒有,大不了那間店或是景點不要去了~至於一路綠燈,不太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