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綠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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橋 紅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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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小 | |機||
|| | |車||
|| 車 | └-┘|
|└---┘ ↑ |
| ↑ 綠 |
| 準 燈 |
| 備 剛 |
| 右 起 |
| 轉 步 |
1.人是右手怪怪的,好像有傷到裡面,事後有去私人(像國術館那種)做中醫診療。(EX:推拿..等,無收據)
2.車子部份則是修了5000元一張,另一張5000僅是估價(因為身上沒錢能修)。(修車共1萬,有收據)
3.出事當天由小車車主的老公開車陪同至醫院就診。(約500元急診費+200元開立診斷書,有收據)
**根據我的花費與時間,我家人跟對方開3萬賠嘗**
》第一次私下合解《
第一次是對方全權派保險員來談賠償一事,但因價錢談不隴改擬3/18(二) AM 9:00至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對方當時所告知的意思是不想為此事付出任何金錢賠償,賠償部分想由保險公司處理之金額去做合解。
(保險業務有說公司僅能支付1萬5的賠償,不足部分則由小車車主自行負擔,但車主不同意)
● 想請問:
1.有在網路爬文過,聽說是可以先向當初現場警員對對方提出過失傷害?是否要去交通隊提告?還是直接找當初警員的所在分局即可?
2.我搞不太清楚為什麼要提出過失傷害後又要附帶民事什麼的...

3.請問...我現該怎麼辦??提告嗎??還是等合解??我很怕六個月過了之後對方就擺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