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經過某路口時,有台車停在轉彎處,結果另一台車出來沒看到我,然後就發生車禍 那台車的肇責是: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交岔路口10公尺內)停車。 可是我跟那台違停的車沒有碰撞, 我請他出險,他說:我停在白內線,怎麼能算違規,我要申訴 這位違停的認為他沒錯,堅持不出險,調解也不出面,請問他到底有沒有"過失責任"?
先了解一下這轉彎處有沒有劃紅線如果有,可能只是劃一兩公尺那這車紅線以外都是可以停就沒有十公尺違停問題如果轉彎處沒有紅線那就是違反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