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開車抽菸的這條,如果當事人去打行政訴訟,應該都會撤銷因為原條文是「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建議不用浪費時間檢舉這種看得到、吃不到的無腦法條。 光是影響他人行車安全這條,就不知道怎麼舉證了拍亂丟菸蒂去環保局檢舉還有錢拿!順道一提,我們偉大的立委最近也立了不少看得到吃不到的法條,例如衝撞臨檢站致死傷罰9~15萬的那條,完全不可能罰得到。 因為一罪不兩罰,衝撞臨檢站致死傷,已經有傷害罪、過失致死等刑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