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人前陣子與人發生車禍事故, 地點是無號誌交岔路口,我方是從涵洞出來的幹道車,在幾乎已通過該交岔路口時,才被對方支道車從右側小巷(路口有前有幹道標誌)衝出來撞到了右後方, 我方只是輕傷,但對方年紀較大摔得嚴重,手骨折了!!
剛收到了初判表,上面寫著對方未依規定禮讓, 我方則是未注意車前(明明是後面被撞到,卻說我方未注意車前..而且我方右側視線從頭到尾完全都被涵洞的水泥牆擋住,無法預見對方車輛,個人有點不解警方為何如此判定?) 雖然有行車記錄器可證,但因為是後方車輛提供的,所以警方不給我們copy,說會有個資問題..所以也還在考慮要不要送車鑑,但爬文結果似乎都說車鑑跟初判通常都是一樣結果,不需浪費3000元?
此外最近也已經跟對方約好要先調解了, 對方先前已陸續向我方強制險申請了5萬多元的理賠, 但事前對談中也知,他想用73肇責比來跟我方要求車輛與2~3個月無法工作的損失(他說他開白牌車,月入可近10萬..但沒收據證明
)與日後可能殘廢的支出...這我方當然完全無法接受
.(因為我方損失僅有數千,照此比例很難向他求償)...故開始研究法規,看能不能找到些利於我方在調解時跟他談的東西!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目前關於這第33條有點不明白,它意思是說即便強制險已經先給付了,但日後保險人(保險公司)仍可依肇責比來向第三人(對方也算是第三人吧)求償嗎? 因為就我所知,強制險雖然是無過失認定,但應該是只針對被保險人(即我方)的過失而已吧,也就是無論我方過失為何,對方都可申請理賠? 但如果萬一我們告上法院後, 肇責不幸確定是73的話,假設法官雖判我方需賠償對方(5萬傷損+5萬財損)x30%=3萬元, 但因為強制險已經先給付5萬了,我方是否就不需再賠他了? 而且對方因為有7成肇責, 所以保險公司是否還有可能向他再求償5萬x70%=3萬5的強制險給付呢?
以上我的理解 不知是否正確, 望有經驗的朋友能撥空指正或分享

ps.警方說 對方是電動車故無須戴安全帽與投保強制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