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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代位求償

各位好,

因家人前陣子與人發生車禍事故, 地點是無號誌交岔路口,我方是從涵洞出來的幹道車,在幾乎已通過該交岔路口時,才被對方支道車從右側小巷(路口有前有幹道標誌)衝出來撞到了右後方, 我方只是輕傷,但對方年紀較大摔得嚴重,手骨折了!!
剛收到了初判表,上面寫著對方未依規定禮讓, 我方則是未注意車前(明明是後面被撞到,卻說我方未注意車前..而且我方右側視線從頭到尾完全都被涵洞的水泥牆擋住,無法預見對方車輛,個人有點不解警方為何如此判定?) 雖然有行車記錄器可證,但因為是後方車輛提供的,所以警方不給我們copy,說會有個資問題..所以也還在考慮要不要送車鑑,但爬文結果似乎都說車鑑跟初判通常都是一樣結果,不需浪費3000元?
此外最近也已經跟對方約好要先調解了, 對方先前已陸續向我方強制險申請了5萬多元的理賠, 但事前對談中也知,他想用73肇責比來跟我方要求車輛與2~3個月無法工作的損失(他說他開白牌車,月入可近10萬..但沒收據證明)與日後可能殘廢的支出...這我方當然完全無法接受.(因為我方損失僅有數千,照此比例很難向他求償)...故開始研究法規,看能不能找到些利於我方在調解時跟他談的東西!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33條(保險人代位求償之權)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目前關於這第33條有點不明白,它意思是說即便強制險已經先給付了,但日後保險人(保險公司)仍可依肇責比來向第三人(對方也算是第三人吧)求償嗎? 因為就我所知,強制險雖然是無過失認定,但應該是只針對被保險人(即我方)的過失而已吧,也就是無論我方過失為何,對方都可申請理賠?  但如果萬一我們告上法院後, 肇責不幸確定是73的話,假設法官雖判我方需賠償對方(5萬傷損+5萬財損)x30%=3萬元, 但因為強制險已經先給付5萬了,我方是否就不需再賠他了?  而且對方因為有7成肇責, 所以保險公司是否還有可能向他再求償5萬x70%=3萬5的強制險給付呢? 

以上我的理解 不知是否正確, 望有經驗的朋友能撥空指正或分享 

ps.警方說 對方是電動車故無須戴安全帽與投保強制險
2018-06-13 12:53 發佈
hatespam wrote:
各位好,因家人前陣...(恕刪)



第 29 條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
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
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
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
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33 條
汽車交通事故之發生,如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以外之第三人,保險人於保險
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
,以不逾保險給付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
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
。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
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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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你的車子借給朋友開,朋友出車禍,然後對方來你這邊申請強制險之後,保險公司有權向你的朋友行使代位求償的權利。

如果借給四等親以內的人開,就沒這個問題。

另外還有一些狀況,會被行使代位求償,請自行詳閱法令。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也沒多少條文,建議仔細閱讀。
有保車體險、第三責任險嗎?每年花點小錢,就是要處理這些問題的

cinnamon coffee wrote:
有保車體險、第三責...(恕刪)


每年花點小錢處理這些? 錯

一堆車禍賠償金額都是跟保險公司談不攏,所以告上法院,用過失傷害來逼你吐錢的.

除非法院判決下來該賠多少,保險公司才會賠多少; 在民事判決下來之前,刑事部分你一樣得自己去承擔,沒人會幫你.


每年花點小錢,只是幫你承擔法院判決下來後,必須賠償的金額. 並不是幫你承擔整個交通事故的後續處理的雜七雜八.
自費3000拼看看能不能翻盤吧~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第 29 條被保險...(恕刪)

謝謝回覆,這幾條日前已詳讀多次,關於29條 這點無爭議,因為網路上可查到不少案例了,特別是無照或是酒駕XD,但33條就真的不解也查不出啥米相關訊息,因為根據立法意旨,以下第二項的部分,是為避免保險人代位求償後,致被保險人藉由責任保險移轉風險之功能喪失,或請求權人(被害人)無法實際獲得強制險之保障,才增設第二項來限縮保險公司求償的對象範圍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或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保險人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汽車交通事故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但扣除這些無爭議的第三人(例如家人) 後,實務上車禍事故發生時,那些與自己無關的被害人除非是我方全肇責,否則通常也會具有加害人的身份,對吧? 所以我才覺得無論強制險或是任意險 保險公司是否都應該向對方加害人求償? 
說真的 不太能理解這邊的第三人定義究竟為何?  是否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通稱為第三人,亦或者是加害人與被保險人之外的才可稱為第三人呢(舊31條有此定義 但現已刪除加害人)? 所以才滿想知道 實務上是否有此保險公司向被(加)害人求償的類似情況發生?

a814133 wrote:
自費3000拼看看...(恕刪)

恩恩 ~考慮中 ~滿想拼個0肇責~否則對方態度目前很強硬 ~違規撞到我們不道歉就算了~還一直要我們拿錢出來賠他損失

cinnamon coffee wrote:
有保車體險、第三責...(恕刪)

都沒保這些任意險,因為已是10幾年老機車了, 車主駕駛本身是保險業務員~自己都覺得只保強制險就很夠了
hatespam wrote:
各位好,因家人前陣子...(恕刪)


第33條的意旨,舉個例說明應該會比較清楚,甲在自家門前挖了個洞,沒有做妥善的防護措施,乙騎車經過時為閃避而撞傷丙,如果初判或鑑定下來,甲需負擔肇事責任,若丙是不相干的第三人(例如剛好經過的路人),保險公司賠給丙後會依肇事責任比例向甲追償,若丙是第33條第2項所列之人,強制險為免左手支出,右手收回,故不會向甲追償。


自己來更新 此事故花了3000大洋送車鑑的結果....恩...跟之前爬文差不多,車鑑報告跟警方初判相差不遠..
B車未禮讓幹道車是主因, A車未充分注意車前是次因..... 可惡~明明現場事故圖與行車記錄畫面都顯示B車是在A車即將離開岔路口時才突然出現並撞上去A車尾的, 而且A車如果專心注意車前的話,視線根本不會留意到來自側方的B車....此鑑定結果真難讓人心服!
不過..好加在 經過多次調解 對方終於同意讓步 願意接受1萬元紅包當作和解條件...也省掉日後跑法院的麻煩..算是不幸中的大幸了

B車: 筆錄車速10km/h -自稱是電動腳踏車車速不可能很快.
A車: 筆錄車速約20~30km/h - 這是警方自行目測填寫,因為駕駛騎很慢也沒留意車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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