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mama wrote:他好像有打方向燈惡意...(恕刪) 迫使他車讓道~~看來罰很重阿!!第 43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該車有打方向燈,只是在切進來一半時燈號就停止,(影片中有一、兩秒看的到燈號還在亮)最多只能說是沒有保持適當空間,但這一項通常很容易有模糊地帶,檢舉不太容易成功,至於逼車,個人覺得還好,對方並沒有故意急煞,只不過是前方有大車擋住,切進來後只能煞車減速!
Mystique Hsiao wrote:該車有打方向燈,只是...(恕刪) 可是與右前方的賓士車距並不遠(與白賓士車速也一樣),影片中可看到,他直切進來,緊急剎車才讓出他切進來的距離耶(與白賓士距離拉開)!!嚇死寶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