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判表請益

小弟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我跟對方同方向我是重機直行車在快車道
對方在慢車道直接左轉
不幸跟對方擦撞完我又撞到一台車
初判表下來
我方疑似超速
對方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方左手腕骨折,對方沒事
我方修車費用10萬
醫療費6萬有自費鋼板
精神賠償10萬
家屬看護費一個月應該怎麼談?

對方修車費2萬
第三方修車費20萬
請問我應該怎麼跟對方談肇責比例
第三方車主保險公司說我可能要負擔3成
當初筆錄上我是寫時速大概60,路口限速50這樣就算超速嗎
騎在路上好好的感覺實在很雖
2018-06-06 19: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初判表
除非你是靜止狀態
不然多少都會有肇責
加上超速是事實
初判表並不會寫肇責比例
只會寫違規事實或未注意等初步原因判斷
如果想要更詳細的事故原因要申請車禍鑑定
樓主應該沒有第三責任保險來賠汽車
那建議你可以用刑事責任來當談判籌碼向違規者要求更多金額來補償自己要賠償的部分
鬼島法律都是保護違規犯罪者的
初判表不會寫肇事成數,但通常超速就是占三成,對方未依二段式左轉占七成
第三方如果沒任何過失就是由樓主及對方各分擔三成及七成。

不服初判表可以申請鑑定。

abcd1234q wrote:
除非你是靜止狀態不...(恕刪)


請問手術完恢復期放假無法騎車可否求償交通費
不斬 wrote:
請問手術完恢復期放...(恕刪)

可以
不過只限就醫(強制險給付)或跟本次事故有關的(吃喝玩樂不算)
不過最好是請醫師在診斷證明上加醫囑
也可以請醫師評估是否需要看護(住院期間及修養)來請求看護費,
家人看護也可以,一樣要診斷證明
強制險可以申請的項目在網路上都找得到
有檢附單據一般都不會很難請領
這部分是不看肇責的,只要對方有強制險就可以
沒有的話也可以向自己保險公司申請,他們再代位求償
不斬 wrote:
當初筆錄上我是寫時速大概60,路口限速50這樣就算超速嗎


當然是超速
不然寫50是寫好玩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只是說可以不用開罰,可不是說不算違規
而且前提條件是情節輕微
車禍了當然不能算情節輕微,雙方的所有的行為都必須拿出來檢查

照你的說法來看的話對方是事故主因應該不會有問題
只是你已經自承超速了,談賠償會扣點分
談不隴就是上法院,只是到時候可能會兩敗俱傷就是了

因為上法院就是走過失傷害,這個看的是事故中是否有過失
路權是有關係但不是絕對因素,除非你能說服法官這個車禍對你來說是無法注意之情況
否則你也會被判過失傷害
版上之前有個撞到闖紅燈的文章,路權上他100%沒問題但是他自己也被判30天
就是法官認為他本來可以注意但是沒去注意

忘了問,對方有受傷嘛?

chang2520 wrote:
當然是超速不然寫50...(恕刪)

對方完全沒受傷
雙方都是軍人
我打算告他過失傷害
除非汽車他願意全吃
誰叫他違規害我撞到
我吃3成沒關係
但我會給他一個教訓

不斬 wrote:
對方完全沒受傷雙方...(恕刪)


那麼要是真的得打官司的時候記得一件事
你要打的是過失傷害的官司而不是打事故鑑定的官司
除了路權之外更該強調的是對方的行為是無法注意之行為,導致事故無法避免

以上個人淺見,祝好運
ps.請收私訊,稍後傳上面說的那件車禍的資料給你參考

chang2520 wrote:
那麼要是真的得打官...(恕刪)

謝謝大大建言
我是有時間跟對方耗才敢這麼做的
主要是對方出事故到現在都沒親自關心
只是傳賴問你住院情況
我的情況大概像下面這張圖youtube可搜尋我不會上傳
只是我們的情況是現場是快車道跟慢車道以及沒有分隔島
對方也是連看都沒看就切了,最後是在對向道擦撞

不斬 wrote:
謝謝大大建言我是有...(恕刪)


私訊剛送出去,不知道多久會傳到?

找到一件類似的(私訊內也有)案件
全文請到司法院網站查看
另外每個案件都不同,法官檢察官的心證也不同,請勿將此案與你自己的案件完全類比
閃車閃到對向車道的....不知道會怎麼判,證據要保存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65號

事 實
一、邱oo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13時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外側車道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大橋二街交岔路口時,原應注
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該路段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
標線,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有日間自然光線,且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亦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及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即自機車道往內側
車道左移行駛逕行左轉,適有張oo(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
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同向後方行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人車倒地後,
兩車發生碰撞,致張oo因而受有右鎖骨閉鎖性骨折、右前
臂擦挫傷、右手擦挫傷、右前膝小腿擦挫傷合併撕裂傷等傷
害。嗣邱oo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
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員
警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邱oo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其於前開
時、地與告訴人所騎機車發生碰撞等事實,亦自承其就前開
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等語,惟辯稱其非突然左轉致告訴人煞
車不及,而係告訴人車速過快且未採取適當的迴避措施,才
造成本件事故,伊非肇事主因云云。經查:
(中略)
(三)另按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
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
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
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1 款、第94條第3 項前段亦有明文
;是告訴人於警詢自陳駕駛機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車速約
60至70公里,業已超速行駛;又其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告訴人竟仍未予注意貿然前行致和被告騎乘之車輛發
生碰撞,足認告訴人就上開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四)本院審酌被告所騎機車為前方車,如其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當可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告訴人所騎機車為後方車,本可
期待前方車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惟被告所騎前方車
竟違規不讓直行車先行,且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致告訴人
所騎後方車煞避不及致生擦撞,被告違規左轉實為本件車禍
之肇事主因。告訴人所騎之後方車,縱有超速及未注意車前
狀況之過失,惟該注意義務係因被告之先行違規行為而引起
,自不能因告訴人未能妥善因應被告先行引發之違規行為,
即謂告訴人為本件事肇事之主因。參以上開交通事故之肇事
因素,經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鑑定
結果,均認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
機車,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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