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我跟對方同方向我是重機直行車在快車道
對方在慢車道直接左轉
不幸跟對方擦撞完我又撞到一台車
初判表下來
我方疑似超速
對方未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我方左手腕骨折,對方沒事
我方修車費用10萬
醫療費6萬有自費鋼板
精神賠償10萬
家屬看護費一個月應該怎麼談?
對方修車費2萬
第三方修車費20萬
請問我應該怎麼跟對方談肇責比例
第三方車主保險公司說我可能要負擔3成
當初筆錄上我是寫時速大概60,路口限速50這樣就算超速嗎
騎在路上好好的感覺實在很雖
不斬 wrote:
當初筆錄上我是寫時速大概60,路口限速50這樣就算超速嗎
當然是超速
不然寫50是寫好玩的?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這只是說可以不用開罰,可不是說不算違規
而且前提條件是情節輕微
車禍了當然不能算情節輕微,雙方的所有的行為都必須拿出來檢查
照你的說法來看的話對方是事故主因應該不會有問題
只是你已經自承超速了,談賠償會扣點分
談不隴就是上法院,只是到時候可能會兩敗俱傷就是了
因為上法院就是走過失傷害,這個看的是事故中是否有過失
路權是有關係但不是絕對因素,除非你能說服法官這個車禍對你來說是無法注意之情況
否則你也會被判過失傷害
版上之前有個撞到闖紅燈的文章,路權上他100%沒問題但是他自己也被判30天
就是法官認為他本來可以注意但是沒去注意
忘了問,對方有受傷嘛?
不斬 wrote:
謝謝大大建言我是有...(恕刪)
私訊剛送出去,不知道多久會傳到?
找到一件類似的(私訊內也有)案件
全文請到司法院網站查看
另外每個案件都不同,法官檢察官的心證也不同,請勿將此案與你自己的案件完全類比
閃車閃到對向車道的....不知道會怎麼判,證據要保存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265號
事 實
一、邱oo於民國103 年9 月16日13時0 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永康區中華路外側車道由
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大橋二街交岔路口時,原應注
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該路段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
標線,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而依當時天候晴朗,有日間自然光線,且路面乾燥、無缺
陷、無障礙物,視距亦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讓直行車先行及依規定兩段式左轉,即自機車道往內側
車道左移行駛逕行左轉,適有張oo(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
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
車,沿同向後方行駛至該處,見狀煞避不及,人車倒地後,
兩車發生碰撞,致張oo因而受有右鎖骨閉鎖性骨折、右前
臂擦挫傷、右手擦挫傷、右前膝小腿擦挫傷合併撕裂傷等傷
害。嗣邱oo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
務員發覺前,向前往現場處理車禍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員
警始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邱oo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其於前開
時、地與告訴人所騎機車發生碰撞等事實,亦自承其就前開
事故之發生確有過失等語,惟辯稱其非突然左轉致告訴人煞
車不及,而係告訴人車速過快且未採取適當的迴避措施,才
造成本件事故,伊非肇事主因云云。經查:
(中略)
(三)另按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
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
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汽車(包括機車)行駛時,駕
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
安全規則第93條第1 項第1 款、第94條第3 項前段亦有明文
;是告訴人於警詢自陳駕駛機車行駛至事故地點時,車速約
60至70公里,業已超速行駛;又其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客觀上亦無不能注意之
情事,告訴人竟仍未予注意貿然前行致和被告騎乘之車輛發
生碰撞,足認告訴人就上開事故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四)本院審酌被告所騎機車為前方車,如其依規定兩段式左轉,
當可避免本件事故之發生。告訴人所騎機車為後方車,本可
期待前方車會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惟被告所騎前方車
竟違規不讓直行車先行,且不依規定兩段式左轉,致告訴人
所騎後方車煞避不及致生擦撞,被告違規左轉實為本件車禍
之肇事主因。告訴人所騎之後方車,縱有超速及未注意車前
狀況之過失,惟該注意義務係因被告之先行違規行為而引起
,自不能因告訴人未能妥善因應被告先行引發之違規行為,
即謂告訴人為本件事肇事之主因。參以上開交通事故之肇事
因素,經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及覆議委員會鑑定
結果,均認被告駕駛普通重型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式左轉,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告訴人駕駛普通重型
機車,超速行駛,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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