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查本案車輛車號xx-oooo,於107年05月2x日x時x0分行駛國道1號北上3xx公里路段處,與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行駛違規,影響行車安全,案經審視錄影畫面,因違規構成要件不符(有關取締危險駕駛、變換車道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及間隔或有關速限違規案類,其取締採證要件,必須有車輛行駛之速度,且所使用測速儀器必需經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格之器材取證始能告發),故本案以不舉發為宜,敬祈見諒,本大隊並加強稽查取締該項違規行為。
二、感謝您關心高速公路行車安全,若有其他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隨時來電詢問,感謝您的來信。
三、承辦單位: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五公路警察大隊
承辦人:交通組警員楊x晴
聯絡電話:07-6283158轉556
原本就抱著試探的心情去舉發連續閃燈.逼車(逼到剩下50cm左右),結果真的如大家之前所說的不.會.開.單...

真的,真的只要沒有國家級認證的儀器就不會開單耶



請大家告訴大家,現任守著開單底線的員警寬容度超級大,像似....以不得罪違規者為主的精神在上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