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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注意而未注意 (保護犯罪者的霸王條款)請勿再回覆,謝謝

請別說,我是在討拍之類的話,
我不需要討拍、也無須討拍,
謝謝提供不同意見的人,
更是感謝關心我的人,

此問題,就此打住,
謝謝!
------------------

對方從頭到尾都在說謊!
包括5月3日那一庭,
對方被檢察官質問說:與筆錄不同,
法官也當庭說:對方通過時,不是綠燈,
對方還強辯是(闖黃燈),
法律上也沒有闖黃燈的詞,
只有(搶黃燈)!
這樣可惡的肇事者,
只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太輕了…太輕了…

我再次詳看判決內容,
覺得對於肇事者是輕輕放下,
對我是重重打臉!
我實在無法接受…
我所受的一切傷害,
皆因肇事者(闖紅燈)引起,
我不服氣…..
我這些痛苦,
換肇事者三個月有期徒刑,
看它要不要!

若每一個綠燈都要小心翼翼,
那車速乾脆都改20公里,
既然綠燈通行也有罪,
國家乾脆將紅綠燈都撤掉,
換言之,
殺人最好的方法,
就是撞死它!
這是變相在(鼓勵闖紅燈)!
判決文中也提到(信賴原則),
但是,法官先將(信賴)給去掉了,
這樣,行在路上,
每一個人,都必須將他當成隨時
會違法的人,有違法的動作,
我可以說….
是有被害妄想症嗎?
這社會還不夠亂嗎?
這根本是連坐法,
對方犯罪,我也要被判刑!
那應該要判它的父母吧!沒教好它!
還一直說謊、狡辯!
孰可行、孰不可行!
為何判決書裡,都不提及此?

判決書裡,清楚表示,
對方在經過停止線已是紅燈!
為何不說當時應該停止行駛,
況且,對方後面並無車輛,
並不會因停止行駛,讓對方有生命危險,
我的生命呢?我就該死嗎?
我專注精神在我的行駛車道上,
這樣有錯嗎?

針對肇事者的犯後態度,
開了兩次刑事庭,
大家都看到了!
對方的犯後態度有好過嗎?
謊言不斷、輕挑!
難道犯後態度不用參考在徒刑裡嗎?
2018-06-02 18:46 發佈
都有人喜歡忽略「能注意」三個字

然後開始裝可憐


甚麼叫做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

除非是那種突然衝出來的,經過影片證明,採取任何措施都無法避免,才能免除這條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條明定,轉彎前不減速慢行者的罰則

影片中,你的煞車燈連閃一下都沒有,方向燈也沒打,也沒左右查看橫向車道的來車,以上種種皆代表你根本沒有盡到駕駛人應有的義務


不是被撞就比較可憐好嗎



再來那種「推論」本來就不能當成決定性證據,只能當作法官自由心證的一環而已


然後車禍造成的過失傷害判3個月,不能易科罰金或緩刑的話,已經算很重了

一堆都馬判3個月緩刑1、2年,或易科罰金
小葳2002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 (...(恕刪)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過失傷害裡,路權是因素之一但不是全部
法官認為你沒有把你該作的都做到,所以你有過失
你要作的不是強調對方闖紅燈違規
而是要證明對方害你措手不及無法閃避而發生事故


介紹一個剛好這兩天看到的判決書好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

(三)綜上所述,被告駕車準備右轉彎前,業已在最外側車道緊臨
路面邊線行駛,參以兩車併行之時間極為短暫(僅約2 秒)
,且告訴人亦未按鳴喇叭表示要超車之意思,於此情況之下
實無從強求被告對於突然出現在其右側路面邊線外面行駛
之告訴人機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且亦無從僅因被告於同
一車道右轉彎時未顯示右方向燈(蓋此項保護規範目的不及
於行駛於同一車道且非法超車之後車),即認被告有未注意
兩車併行之間隔或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之過失。

此案件是後方機車撞前方右轉汽車,前方右轉汽車沒有打方向燈
但是前方汽車無法注意後方車輛(或說沒有義務注意後方車輛)
所以就算有部分違規但還是被判無罪


另外我記得信賴保護原則的大前提是自方沒有違規的情況之下才能主張?
自方的行為也有問題的話好像就....
花了很多時間看,但是文章內容、影片內容、判決書內容三者都對不起來,可以先確實連結一下關係嗎?
shotia wrote:
花了很多時間看,但...(恕刪)


阿~樓主是影片裡左邊衝出來的那個

判決書案號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審交易字第269號
兩個都被判過失傷害(樓主30天,對造陳小姐3個月)

判決書全文看了一下
樓主是自己作死
自己作證自己過馬路沒有看兩側路況直接不減速衝過路口....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都有人喜歡忽略「能...(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
我是由左邊出現的那個,
載狗的才是肇事者...
謝謝您.
綠燈大家一起啟動時為3:10,載狗的通過時為3:33越線,只DELAY23秒,就看那路口的燈號切換時間,個人覺得23秒通常是還在綠燈範圍內。反而另一車主有可能是闖紅燈。不過還是要由路口實際切換燈號及時間推斷才準確。

事實上有傷害才有過失傷害罪,用的法條並不是交通規則,財損及人損一部份才是依照交通規則的對錯來判。
二個法都要守,不是單守交通規則就可以了,法律條文規則很多,都要遵守的。

過失傷害罪用在交通事故上被認為霸王條款的,通常是機車主受傷,汽車主沒受傷,汽車主受傷難,但汽車主常因過失傷害罪而被判有罪而認賠讓步,就算汽車主完全符合交通規則,但是不一定就符合無過失。
因為任何法律都是不完美的,交通規則也一樣,不是符合規則開車就不會有過失。
這車禍還不到霸王條款的地步,雙方都受傷都是平等的適用法條。
chang2520 wrote:
阿~樓主是影片裡左...(恕刪)


建議把當事人名字去掉比較好,好像還有幾個地方沒改到
小葳2002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 (保...(恕刪)

你在取暖只會被洗臉啊
01一堆檢討被害人
還在那裝清高
自以為完美的看法
chang2520 wrote: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


法官判斷我是綠燈,
我通過時也確實是綠燈,
對方闖紅燈,
還要(應注意而未注意)...
判決書中也明示,
對方通過它的停止線時,
已是紅燈,

但,車禍起因,
它不闖紅燈就沒事!

我感謝這位法官細心的讀秒,
但是,闖紅燈者,
卻是理所當然一樣,
我非常不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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