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別說,我是在討拍之類的話,
我不需要討拍、也無須討拍,
謝謝提供不同意見的人,
更是感謝關心我的人,
此問題,就此打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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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從頭到尾都在說謊!
包括5月3日那一庭,
對方被檢察官質問說:與筆錄不同,
法官也當庭說:對方通過時,不是綠燈,
對方還強辯是(闖黃燈),
法律上也沒有闖黃燈的詞,
只有(搶黃燈)!
這樣可惡的肇事者,
只被判有期徒刑三個月,
太輕了…太輕了…
我再次詳看判決內容,
覺得對於肇事者是輕輕放下,
對我是重重打臉!
我實在無法接受…
我所受的一切傷害,
皆因肇事者(闖紅燈)引起,
我不服氣…..
我這些痛苦,
換肇事者三個月有期徒刑,
看它要不要!
若每一個綠燈都要小心翼翼,
那車速乾脆都改20公里,
既然綠燈通行也有罪,
國家乾脆將紅綠燈都撤掉,
換言之,
殺人最好的方法,
就是撞死它!
這是變相在(鼓勵闖紅燈)!
判決文中也提到(信賴原則),
但是,法官先將(信賴)給去掉了,
這樣,行在路上,
每一個人,都必須將他當成隨時
會違法的人,有違法的動作,
我可以說….
是有被害妄想症嗎?
這社會還不夠亂嗎?
這根本是連坐法,
對方犯罪,我也要被判刑!
那應該要判它的父母吧!沒教好它!
還一直說謊、狡辯!
孰可行、孰不可行!
為何判決書裡,都不提及此?
判決書裡,清楚表示,
對方在經過停止線已是紅燈!
為何不說當時應該停止行駛,
況且,對方後面並無車輛,
並不會因停止行駛,讓對方有生命危險,
我的生命呢?我就該死嗎?
我專注精神在我的行駛車道上,
這樣有錯嗎?
針對肇事者的犯後態度,
開了兩次刑事庭,
大家都看到了!
對方的犯後態度有好過嗎?
謊言不斷、輕挑!
難道犯後態度不用參考在徒刑裡嗎?
小葳2002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 (...(恕刪)
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過失傷害裡,路權是因素之一但不是全部
法官認為你沒有把你該作的都做到,所以你有過失
你要作的不是強調對方闖紅燈違規
而是要證明對方害你措手不及無法閃避而發生事故
介紹一個剛好這兩天看到的判決書好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上易字第177號
(三)綜上所述,被告駕車準備右轉彎前,業已在最外側車道緊臨
路面邊線行駛,參以兩車併行之時間極為短暫(僅約2 秒)
,且告訴人亦未按鳴喇叭表示要超車之意思,於此情況之下
,實無從強求被告對於突然出現在其右側路面邊線外面行駛
之告訴人機車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亦無從僅因被告於同
一車道右轉彎時未顯示右方向燈(蓋此項保護規範目的不及
於行駛於同一車道且非法超車之後車),即認被告有未注意
兩車併行之間隔或轉彎車未讓直行車之過失。
此案件是後方機車撞前方右轉汽車,前方右轉汽車沒有打方向燈
但是前方汽車無法注意後方車輛(或說沒有義務注意後方車輛)
所以就算有部分違規但還是被判無罪
另外我記得信賴保護原則的大前提是自方沒有違規的情況之下才能主張?
自方的行為也有問題的話好像就....
事實上有傷害才有過失傷害罪,用的法條並不是交通規則,財損及人損一部份才是依照交通規則的對錯來判。
二個法都要守,不是單守交通規則就可以了,法律條文規則很多,都要遵守的。
過失傷害罪用在交通事故上被認為霸王條款的,通常是機車主受傷,汽車主沒受傷,汽車主受傷難,但汽車主常因過失傷害罪而被判有罪而認賠讓步,就算汽車主完全符合交通規則,但是不一定就符合無過失。
因為任何法律都是不完美的,交通規則也一樣,不是符合規則開車就不會有過失。
這車禍還不到霸王條款的地步,雙方都受傷都是平等的適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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