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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後方機車擊落___路權的觀念補充

在看到另外一篇汽車右轉,右後側與機車撞擊的車禍上,有些人的觀念是完全的錯誤

按目前交通法規,除了高速公路,紅盾牌,以及鄉間小道那種單線道(就是只有一條道,沒有左右分道)以外,車道是准許同車道併行的

我很納悶有些人有沒有上過路,假如一般道路不能同車道併行的話,那汽車駕駛在看到前方有機車靠著路邊騎的時候,根本就不準超車!
要一路跟到底! 或是機車族看到前面龜車在開,也根本不准從旁邊超車!

釐清這個觀念後,當汽車要準備右轉時,如果同車道有後方機車上來到汽車旁邊時,這時候就不是前後的關係,而是右轉車與直行車的關係,所以轉彎車會是主要肇事責任

所以建議駕駛朋友在右轉時,務必提早把右側的空間都佔滿,讓機車沒有空間過去,才能右轉,以避免類似情形

2018-05-31 14:30 發佈

魯拉拉拉 wrote:
在看到另外一篇汽車...(恕刪)


機慢車的路權僅限於水溝蓋
當自小客車轉彎時,如果機慢車違法行駛在車道上,進而發生事故,是需要負擔所有肇責的
所以....樓主因為鑽過去擊落了四輪嗎?
別射裡面 wrote:
機慢車的路權僅限於水溝蓋
當自小客車轉彎時,如果機慢車違法行駛在車道上,進而發生事故,是需要負擔所有肇責的


不對不對,機車的路權僅限於機車行裡喔!
從機車行裡買車騎到路上就違法了!
就算四輪在一般道路上故意撞死機車也是機車騎士全責喔!(直接說陽光刺眼就safe了,晚上也通用)
其實我在想那些說同一車道只有前後車關係的人是怎麼開車的....

按他們說的,開車遇到前方有龜速機車靠邊騎的時候,絕對不能超車唷!
或是騎車的時候也絕對不能超過前方的機車唷,一定要一台接著一台

想著就好笑

魯拉拉拉 wrote:
在看到另外一篇汽車右轉,右後側與機車撞擊的車禍上,有些人的觀念是完全的錯誤
按目前交通法規,除了高速公路,紅盾牌,以及鄉間小道那種單線道(就是只有一條道,沒有左右分道)以外,車道是准許同車道併行的
我很納悶有些人有沒有上過路,假如一般道路不能同車道併行的話,那汽車駕駛在看到前方有機車靠著路邊騎的時候,根本就不準超車!
要一路跟到底! 或是機車族看到前面龜車在開,也根本不准從旁邊超車!
釐清這個觀念後,當汽車要準備右轉時,如果同車道有後方機車上來到汽車旁邊時,這時候就不是前後的關係,而是右轉車與直行車的關係,所以轉彎車會是主要肇事責任
所以建議駕駛朋友在右轉時,務必提早把右側的空間都佔滿,讓機車沒有空間過去,才能右轉,以避免類似情形

法官判這類事故, 用的是刑法過失的應注意、能注意

即使對方是交通規則中的違規行為

在路權優先方可以注意到的前提下
還是會負上過失責任
(可以這樣想: 看到別人闖紅燈, 也不能撞死他)

例如, 交通規則中, 路肩不能用來行車、超車
但, 很多右轉車和路肩車的事故, 還是會吃上部份肇責...
(判多重就看那個法官的良心了, 或是知不知道中華民國的交通規劃得很爛...)

交通規則沒有明文講可不可以同車道併行
只有高快速公路規則有說不可以
所以平面道路同車道併行不會收到罰單

我認為, 一個文明的社會, 應該要把規則弄清楚
怎麼的情況可以同車道併行

例如, 時速xx公里以下, 才可以同車道併行
或是, 同車道併行, 只能是同車道超車的一個過程, 而不是長時間、連續性的行駛行為
以目前情況

沒出事就沒事 行車潛規則

出事了再拿正常法條來處理

所以大家還是小心為上吧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在同一個車道上時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
,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要超越前車的話那就是超車來看
超車的時候適不適合當成直行車與轉彎車來看待還有得討論
(印象中之前好像有慢車道右轉之小形車(前車)與直行機車(後車)的車禍判決小型車無過失的?)



雙向2車道之路況(道交97條規定之路況)不得在前車之右側超車
同向二車道以上之路況,應係變換車道超越前車行為,應遵守變換車道之相關規定(<-小弟還在問這什麼意思)
這種案件,機車也會背上經過路口未注意這條,不過是次要,一般來說是汽車7,機車3結案

我同意你說的,平面車道並沒有禁止併行,但是也沒有說可以怎樣的併行
但是我想這在台灣是無法規範的,想像一下像是承德路,或是三重新莊那種塞爆的時候,哪有什麼同車道併不併行
要機車一台接著一台?



wetty wrote:
法官判這類事故, 用的是刑法過失的應注意、能注意
即使對方是交通規則中的違規行為
在路權優先方可以注意到的前提下
還是會負上過失責任
(可以這樣想: 看到別人闖紅燈, 也不能撞死他)
例如, 交通規則中, 路肩不能用來行車、超車
但, 很多右轉車和路肩車的事故, 還是會吃上部份肇責...
(判多重就看那個法官的良心了, 或是知不知道中華民國的交通規劃得很爛...)
交通規則沒有明文講可不可以同車道併行
只有高快速公路規則有說不可以
所以平面道路同車道併行不會收到罰單
我認為, 一個文明的社會, 應該要把規則弄清楚
怎麼的情況可以同車道併行
例如, 時速xx公里以下, 才可以同車道併行
或是, 同車道併行, 只能是同車道超車的一個過程, 而不是長時間、連續性的行駛行為
我對這個超車有疑慮

因為很明顯的是前方的汽車減速了,轉換成轉彎的行為
並非是後方車想要超車,而且後方車仍保持直行

我在大學的時候,自己,還有我同學都有被轉彎汽車擊落過,結局都是汽車7,機車3
供您參考



chang2520 wrote:
交通部98.07.03.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書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之規定,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第 102條定有明文,同條第 1項第 7款「轉彎車應禮讓直
行車先行」之規定,應係適用不同行車方向或不同車道之行駛情
形;至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
遵守同規則第 94條第 1項之規定。
也就是說在同一個車道上時
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要超越前車的話那就是超車來看
超車的時候適不適合當成直行車與轉彎車來看待還有得討論
(印象中之前好像有慢車道右轉之小形車(前車)與直行機車(後車)的車禍判決小型車無過失的?)
雙向2車道之路況(道交97條規定之路況)不得在前車之右側超車
同向二車道以上之路況,應係變換車道超越前車行為,應遵守變換車道之相關規定(<-小弟還在問這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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