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德
該怎麼突破這盲腸呢?
學日本來這套
曾讚 wrote:
各位大德該怎麼突破...(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汽車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或低於規定之最低時速,除有第43條第1項第二款情形外,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令對超速之認定,並無限制僅能以雷達或雷射等設備偵測,另言之,以區間平均速率認定超速亦符合法令規定。
https://www.google.com/search?q=%E5%8D%80%E6%AE%B5%E5%B9%B3%E5%9D%87%E6%B8%AC%E9%80%9F
目前 開罰單 用的 區間平均速率測量, 看來是用專門為測速的去設立的儀器.. 並非調用其它公司單位的行車記錄資料.
既然是警察單位自己的儀器, 就可以自己送驗, 不需要因為借調而看別人的臉色, 沒有公司客戶資料保護, 商業機密什麼的問題...
反正有些地方已經上線了, 所以不要再掙扎了...
所以不幸收到紅單, 就乖乖去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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