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一名花姓男子去年2月開車行經76線快速道路時,因為後方轎車開遠光燈,讓他覺得刺眼,他以後霧燈提醒對方但發現無效,花姓男子認為對方「不尊重他」,突然減速「警告」甚至停車,後方車輛駕駛反而檢舉他,讓花姓男子收到1萬8千元罰單,他憤而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他「非正當防衛」,不但涉及刑法公共危險罪及強制罪,罰單需照繳並吊扣牌照3個月。
「如果有人用手指從背後戳你一下,雖然不會受傷,但是會感到不舒服,是吧?如果他連續戳你10下、100下甚至1000下且屢勸不聽,你會不會動怒?」花姓男子向法官辯稱當時後車持續勘遠光燈照他的車,影響他的視線,他忍無可忍才用急煞和急停「予以制止」,雖然行為錯誤但是「罪不致死」,應該視為「防衛行為過當」,且涉及公共危險的部分,法官已經給予花男緩起訴,讓他繳交悔過書1000字,可見刑事庭法官也認為他沒有惡意,因此行政罰不應那麼重。
但行政訴訟庭法官認為他的狀況並非急迫狀況下的「必要」和「不可或缺」之措施,不屬於正當防衛,且急煞和急停已經對其他車輛造成「不確定性之危險」,即使後方車輛開遠光燈讓他眼睛不適,他大可減速讓後車先過,之後再報警處理,不需要用這種方式「制止」,因此駁回他的申訴。依照原判,花男必須遭罰1萬8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安全講習之外,也得被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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