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國後,打了至少十次電話,都用不同的電話輪流打,對方電話都有通,但都沒接,我向國道警察申請資料,對方是新北市人,他的貨車是公司車,但國道警員說個資問題,不給我對方公司的資料,真的很頭痛,而且對方公司的車竟然沒有保險。。。。。。人沒受傷,所以強制險也沒用。我父親的車剛邁入第四年,前三年是我在理這台車的保險,結果進入第四年他把保險拉給公司內合作的保險公司保,然後竟然沒有保第三責任險,所以也沒有所謂代位賠償,車損就變成要自己先負擔,我們能做的大概就是把估價單估出來車先修,到法院告。。。對方基本上已經擺爛。下周二就要開庭,也不知道對方會不會出現。想要強調,第三責任險不貴大家一定要保,不然遇到這樣的意外,真的是很頭痛。




想問幾個問題
1. 對方避不見面,對方的公司應該要負連帶責任吧?
2. 對方這樣擺爛,我民事賠償判下來,他還是不賠償會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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