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從什麼時候,"三寶"成為某種駕駛人的稱謂,也不懂得指的是哪三種寶。不過,我個人是蠻同情三寶的,畢竟每個新手駕駛都可能經歷過"三寶"階段。我開了二十八年的車,但回憶第一次開車時,不折不扣也是個三寶。
這些年來,換了三部車,也出過大大小小的幾次車禍,更收到近二十張的違規罰單,累積的經驗讓我能根據別人的行車模式,輕易的判斷出他可能的意圖,是新手、酒駕,或只是在找停車位,而能提早做出閃避的應變動作,也減少了車禍和重大違規的可能。
而正義魔人,以往只是耳聞他的存在,最近收到一張罰單,才正式和這種人類有了交集。基本上,我們一般駕駛人在道路上遇到惡形惡狀的駕駛時,對於有人主持正義都是喜聞樂見的,但此前新聞報導,民眾所檢舉的違規,大多是雞毛蒜皮的行車壓線,甚至是挾怨報復,使警方十分為難,也造成了民怨。可見正義魔人若要能夠被民眾肯定,檢舉應該要能符合民眾的期待,不應該過於浮濫。
現在因為行車記錄器普及,人人都可以當正義魔人,也使得人人自危。本篇主要是回憶自己這些年來的車禍及違規經驗,當成是被檢舉違規後的牢騷亦可。歡迎大家就事論事來探討這種社會現象,但請勿謾罵,以免法律追訴。
記得這一部車的三次車禍,原因都是因為煞車不及。兩次在市區道路,其中一次是因為右車切入前方遇紅燈緊急停車,導致我從後追撞,但對方是進口車,保桿無傷,還承諾要幫我修車,所以筆錄全無,但最終也音訊全無。那時候真傻,後車撞前車,竟然還奢求別人賠償自己。
最終讓我下定決心換掉這部車是一場高速公路的連環車禍,五部車撞在一起,我是倒數第二部。那一次真的嚇到了,那種想要把車煞停,但是就是沒有辦法的無力感,讓我體悟到,入門車雖然也是車,但在高速行駛下,很容易成為年輕人的死亡陷阱。當然,這是二十年前的情況,和現在的車不能同日而語。
經歷過前一部車的痛苦經驗,這一部車的煞車銳利多了,所以在我駕駛這部車的十多年裡,從來沒有追撞過別人,但高速公路被小貨車追撞過一次,對方前燈都破了,但我的車連保桿都沒凹,,我也就算了。另一次比較瞎,那是在好市多的停車場,被路華的車倒車撞上,對方的尾燈破了,那時我的車保桿的烤漆舊傷也有許多,也是算了。這車最嚴重的一次車禍是在陽明山過彎時被酒駕的車攔腰撞上 ,車子打橫了九十度被擠到了護欄,但我的車高,並沒有太大衝擊,安全氣囊也沒爆開。警方到場,因對方酒駕,百分之百肇責,所以負責車輛維修,問題是再怎麼維修,我都覺得車子的重心偏了,沒有之前的穩定好開,之後也換車了。
換了一部底盤較高的SUV車。
第二次是在三芝,因為大車的視線死角,在路口迴轉時輕微擦撞了同向迴轉的機車,找了警方做筆錄,我交由保險處理,但最後對方嫌麻煩,打了電話通知我說就算了。還有一次是從路邊倒車出來,剛看是沒車,也不知道後來哪裡冒出來的機車,嚇到了對方,被幹醮了幾句。之後這種倒車,我都會讓老婆下車看一下,光看照後鏡的視野不夠大,看不到側向的來車。
現在開的這部車開了三年了,惟二的傷都是停車造成的,一次是被別人停車擦傷了保桿烤漆,一個則是自己停車太靠邊,擦傷了鋁圈邊緣。
我的前一部車還有一次撞破了後玻璃,也是因為停車的時候太過龜毛,很怕不夠靠邊,或是阻礙到前後車的出入所導致的結果。
算起來,我是個很自制,很守法的駕駛人,雖然曾經三寶,但已不再三寶,但不可避免的,仍然偶爾要收到違規罰單,雖然平均一年不到一次。而最近的這一次就是被所謂正義魔人檢舉的行車壓線。
對一個並不三寶的駕駛人,平常行車也是力求規距,但也難免被車禍,或收到不平不服的違規罰單,開車這麼久之後,所學到的就是遇到這種事不必太多自責,是自己的過失就認,感覺別人是在雞蛋裡挑骨頭,或甚至是被陷害,那就當成是一樣米飼百樣人,人生嘛,路上那麼多狀況,人非聖賢孰能無過,更何況是無心之過,能花錢的都算小事。
我最近被檢舉的這張罰單是"任意跨越標線",罰六百,其實就是左轉時去壓到路口的雙黃線。
我檢視了當天的路況,那是中和的板南路,路只有一線道,又有許多機車,因為路口鄰近好市多的緣故,常常會塞車。我平常是不走這條路的,但因為老婆在中和工業區上班的緣故,偶爾會走這一段路去載她。
當天直行也是堵車,一直堵到了建一路口的中央,我因為只是要左轉並不直行,但因前方堵車而壓到一點雙黃線。
這件事其實提醒了我,因為我通常在這種單車道路口左轉都會刻意偏中線,好讓後方的車輛不會因為我左轉而無法直行,常常會壓到線,這種習慣其實是會害到自己,下次就會注意了。
但這部小車被罰也就是這樣而已,它原本就開不快,開快了像要飛起來一樣,所以會有的罰單,超速的並不多,有的都是超越停止線這一類的,看起來都是煞車不聽使喚的結果。
我在高雄有過一次違規的經驗,那是晚上十點多從巷口紅燈左轉,被埋伏的警員逮個正著,警員主動替我降低處罰,開了一張"牌照髒污"的罰單,高雄果然是很有人情味的地方。
相較於台北的一次經驗,我就很生氣了。那是在東區的路口,那個路口是有行人專用號誌的,必須等到四面的車子都停下來之後,行人才能交叉通行。我當時是直行要右轉,卻遇到行人不看號誌穿越路口,我也好心的先讓她通過,結果就在這等待的期間,燈號變了,我反而被十公尺外的警員說成是"不禮讓行人",我說明當時的情形,其中一位警員竟然要我給另一位警員面子,要我先收罰單再去申訴,我後來的確也去申訴了,甚至要他們調路口的監視帶,但被駁回的理由卻是"警員和我無怨無仇,沒有誣陷我的必要。"
我們在路上走,總是會碰到冤屈的事情,我也很佩服那些鍥而不捨去替自己討公道的人,但大多數人都沒有這樣的心力,就當繳稅給國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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