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警察很有人情味的!

違規事實: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來信反應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因檔案影像顯示為拍攝到明顯違規事實,故不宜依您陳述之內容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
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您再次來信提供建言。在此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上述為高雄鳳山交通違規結案給我的通知

違規事實是檢舉網頁上點選並非自己陳述

騎機車抽菸違規認定事實 但是不用罰 歡迎大家來高雄違規抽菸

2018-05-04 14:10 發佈
騎機車抽菸<---等他抽完 亂丟菸蒂

在找 環保局檢舉 (有獎金)
tpc_jengyj wrote:
違規事實:汽機車駕...(恕刪)
會不會是寫錯了

你要不要再浪費一些時間打電話問一下
louisno36 wrote:
會不會是寫錯了你要...(恕刪)


用複製貼上絕對沒錯,之前鼓山區不同承辦人,一樣的道理,所以不開罰,就是說沒有影響交通安全, 開罰會有爭議,所以訂這個法律有用嗎?
tpc_jengyj wrote:
所以訂這個法律有用嗎?


沒啥用,因為有另一個法律白紙黑字說這條微罪,可以勸導免予舉發


條文如下,抽煙是紅字部分: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
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
四條之情形。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既然都白紙黑字說可以免予舉發了,所以警察當然大大方方不想舉發

所以這條有訂和沒訂,差不了多少
什麼!!!!!!!

高雄有警察!!!

我搬來五年了..很難在路上看到他們的身影..

每兩個禮拜開車來回嘉義板橋一趟.. 超車不等於超速..你的最高速限.也不等於別人的最高速限..
pafupafu wrote:
沒啥用,因為有另一...(恕刪)


“致有影嚮”,我也檢舉過,警方說未影響他人且由警方當場舉發為宜


反正警方說微罪就微罪,說違規就違規,

tpc_jengyj wrote:
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

是有影響到什麼樣的安全嗎
借錢要還!誰還敢借阿~~~~~

喇叭 wrote:
是有影響到什麼樣的...(恕刪)


如果你喜歡抽煙,當然希望聞到別人的煙味,我是沒

有抽菸,騎車就不喜歡聞到別人的煙味,如果有人對

煙味有過敏那當然對別人會造成騎車安全的危險,訂

了這一條法律又不執行為什麼要訂這一條法律⚪

喇叭 wrote:
是有影響到什麼樣的...(恕刪)


撇開二手菸問題
我親身遇過 停紅燈時 遇上抽菸的 綠燈時剛起步被菸灰燙到 差點摔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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