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事實: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來信反應交通違規情事,經交由本局鳳山分局處理,茲答覆如下:
有關本案依您檢附相關資料查證後,因檔案影像顯示為拍攝到明顯違規事實,故不宜依您陳述之內容逕行舉發,以免造成爭議。
如有其他寶貴意見,歡迎您再次來信提供建言。在此祝您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上述為高雄鳳山交通違規結案給我的通知
違規事實是檢舉網頁上點選並非自己陳述
騎機車抽菸違規認定事實 但是不用罰 歡迎大家來高雄違規抽菸
tpc_jengyj wrote:
所以訂這個法律有用嗎?
沒啥用,因為有另一個法律白紙黑字說這條微罪,可以勸導免予舉發

條文如下,抽煙是紅字部分: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
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
以勸導,免予舉發:
一、有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
五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三款至第七款、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第七十
四條、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八十
四條之情形。
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
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既然都白紙黑字說可以免予舉發了,所以警察當然大大方方不想舉發

所以這條有訂和沒訂,差不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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