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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撞死闖紅燈婦被判刑 法官:行人走斑馬線就要讓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100802?utm_source=udnnews&utm_medium=fb


周姓男子去年1月18日凌晨開車從中興街往忠明南路方向行駛,途經台灣大道與健行路交岔口時,80歲柯姓老婦闖紅燈,從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方向穿越健行路行進,周見狀閃避不及撞上,老婦送醫不治,周因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被台中高分院判9月徒刑,因與被害家屬和解,宣告緩刑3年。

判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時,縱使沒有交通指揮人員在場指揮,或無交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皆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在無交通號誌指示下通行於行人穿越道,甚至違反交通號誌指示而擅自通過,都無從否定行人穿越道保護行人通行的優先性與必要性。

周姓男子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10月徒刑,他認為判刑太重上訴,二審法官指出,柯姓婦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也有過失,但周若能留心注意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並適時禮讓,即可避免這起車禍事故,周的行為與柯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

二審法官也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就刑法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

法官考量周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家屬調解成立並開始支付賠償,積極彌補被害人,宣告緩刑3年予以自新。


2018-04-23 8:12 發佈
唉...
台灣的恐龍完全不缺的...
滿滿的恐龍而且也不會滅絕...
只能開車自求多褔...
真的很可怕...
弄到一次就很慘的...
也告訴在台灣想自殺的人...
別燒碳...
也別跳樓...
從以前看臺灣新聞報導以及對法條的解讀,我跟自己說行人雙腳走在斑馬線上或線的附近一點,我就不必看號誌了,只要距離差不多了就是停車讓人過,避免任何可能的麻煩

也曾遇過目測6或70歲的老婦紅燈走斑馬線,還好我車子煞車還行而煞住。從我向是綠燈到煞住後我馬上抬頭看號誌燈為止,我向全都是綠燈,老婦完全不把號誌放眼裡,而且還一臉驕傲或鄙視的態度看我

只能說在路上請務必多注意路況,不過如果是騎著單車或機車在斑馬線上的,我比較不會想讓

hulch wrote:
唉...台灣的恐龍...(恕刪)


台灣的鬼法也真的很奇妙

開車撞死人的罪刑比殺人的罪輕

交通違規因而受傷只要能咬到對方有一成責任就贏了

其實電視劇總是在教我們,殺人要用開車的

怎麼判都不會比殺人的重

反過來,染重病的趕緊去人行道找車自殺

還買三小壽險?根本不用體檢,也不用花錢,最少都有賠償200萬起跳

這到底是什麼鬼
個人在歐美開車經驗
只要有人在斑馬線, 車輛就是要禮讓行人
亂走的行人,那就不一定,請看案例整理:
行人我最大?這些判決打臉:亂闖被撞照賠
所以並不是行人就最大....這案件法官並沒判錯....

我覺得台灣比較是(行人的)鬼島?
因為明明法律就已經寫了:行人在斑馬線上路權就是最大
結果駕駛還在怪為何在斑馬線撞人會被罰??
更別說一堆占用騎樓, 讓人/娃娃車/輪椅都要走到馬路上的狀況.....
rexone777 wrote:
個人在歐美開車經驗只...(恕刪)

再認同不過了

行人在人行穿越道上的路權應受絕對保護

不然身體有缺陷無法在倒數讀秒內的走完的人

不就一輩子也別想過馬路了嗎?

行人跟車輛比起來是相對弱勢

在國外 弱小都是拿來保護的

在台灣 弱小都是拿來欺負的
briyen wrote:

再認同不過了

行...(恕刪)



我想未來會有更多人不想工作,畢竟躺著就有錢賺。
那些製造假車禍的人太傻,走斑馬線又有法律保障不怕拿不到錢!
多年前「行人最大」的廣告宣傳狂打,
後來政府才開始勸導行人應盡速通過。

手扶梯靠右站立、讓出左側的政策初期同樣打得火熱,
近年改為宣導手扶梯上請穩妥站立勿行走。

博愛座的例子我就懶得提了!

這些政策的立意都良好,
階段性目的其實也都有達到。
只是現在要微調跟導正怎麼那麼難?

難怪有人說:台灣人好騙、難教、愛做官~
這判決完全正確

駕駛可是考了駕駛執照(Permit)才開車上路的

執照代表的就是能力與法律責任

行人走路是有考行照膩? 前面某幾樓完完全全展示自己駕照用雞腿換的劣根性心態!
hulch wrote:
唉...台灣的恐龍...(恕刪)



法官考量周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家屬調解成立並開始支付賠償,積極彌補被害人,宣告緩刑3年予以自新。

原來~
態度良好??
開始支付賠償??
積極彌補被害人??
這是法官審判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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