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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去年1月18日凌晨開車從中興街往忠明南路方向行駛,途經台灣大道與健行路交岔口時,80歲柯姓老婦闖紅燈,從行人穿越道由西往東方向穿越健行路行進,周見狀閃避不及撞上,老婦送醫不治,周因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被台中高分院判9月徒刑,因與被害家屬和解,宣告緩刑3年。
判決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人行走於行人穿越道時,縱使沒有交通指揮人員在場指揮,或無交通號誌指示,汽車駕駛人皆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行人在無交通號誌指示下通行於行人穿越道,甚至違反交通號誌指示而擅自通過,都無從否定行人穿越道保護行人通行的優先性與必要性。
周姓男子一審被依過失致死罪判10月徒刑,他認為判刑太重上訴,二審法官指出,柯姓婦人闖紅燈過行人穿越道也有過失,但周若能留心注意行走於行人穿越道上的婦人並適時禮讓,即可避免這起車禍事故,周的行為與柯的死亡有因果關係 。
二審法官也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規定汽車駕駛人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就刑法過失致死罪加重處罰。
法官考量周姓男子犯後態度良好,與被害家屬調解成立並開始支付賠償,積極彌補被害人,宣告緩刑3年予以自新。
hulch wrote:
唉...台灣的恐龍...(恕刪)
台灣的鬼法也真的很奇妙
開車撞死人的罪刑比殺人的罪輕
交通違規因而受傷只要能咬到對方有一成責任就贏了
其實電視劇總是在教我們,殺人要用開車的
怎麼判都不會比殺人的重
反過來,染重病的趕緊去人行道找車自殺
還買三小壽險?根本不用體檢,也不用花錢,最少都有賠償200萬起跳
這到底是什麼鬼
只要有人在斑馬線, 車輛就是要禮讓行人
亂走的行人,那就不一定,請看案例整理:
行人我最大?這些判決打臉:亂闖被撞照賠
所以並不是行人就最大....這案件法官並沒判錯....
我覺得台灣比較是(行人的)鬼島?
因為明明法律就已經寫了:行人在斑馬線上路權就是最大
結果駕駛還在怪為何在斑馬線撞人會被罰??
更別說一堆占用騎樓, 讓人/娃娃車/輪椅都要走到馬路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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