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機車停等紅燈時,
機車駕駛人看到(綠燈)亮,到起駛時間,是幾秒?
有各國的參考嗎?
台灣的法院認定,目前是幾秒呢?
這是否可稱為 反應時間?
小葳2002 wrote:
請問:機車停等紅燈...(恕刪)
各地方的習慣不同,每個地方在每個時間點的習慣又不同!
法院認定?
印象中停頓五秒都沒法可罰
但是停頓0.5秒就會被按喇叭
有些人的習慣可能
小葳2002 wrote:
機車駕駛人看到(綠燈)亮,到起駛時間,
你快看不到他的車尾燈了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各款規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二)對於違規停車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或發生交通事故,且情節輕微符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下列規定者,得依法施以勸導代替舉發: 1、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上述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2、深夜時段(0至6時)停車,有上揭第56條之情形。但併排停車、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 3、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
基本上都罰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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