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禍責任歸咎?


機車車禍責任歸咎?

雙方皆為機車
此路口 紅色為主幹道
黃色為支道

黃色車主由斑馬線進入停車場
導致與紅車發生碰撞


機車車禍責任歸咎?

此停車場入口應從此圖標示處進入



主幹道當時 交通號誌閃爍黃燈
支道 交通號誌閃爍紅燈

因發生車禍當下路人以破壞現場
導致初判無法判斷責任歸屬

黃車車主表示 有缺口就可以行駛
但在我的認知是 那是行人穿越道並非機車入口

請問各位我的勝算有多大?
責任歸屬可能幾比幾?
2018-04-05 23:40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機車車禍責任
blackcanody wrote:
雙方皆為機車此路口...(恕刪)


台中7天就可以申請初判,理論上

路口 + 閃燈號誌 = 紅7:黃3






blackcanody wrote:
雙方皆為機車此路口 ...(恕刪)


對方是對向左轉駛入對吧

對方肇責比例比較大!

等初判表出來吧

主幹道+閃黃燈 紅3
支道+閃紅燈 黃7

blackcanody wrote:
雙方皆為機車此路口...(恕刪)


依你前半段所說 當然是對方責任較大

因為你是主幹道

但後面不是說無法判斷

那網友是神 可以幫你 脫解迷思?


就請一個月後的初判 再來談吧@@
blackcanody wrote:
雙方皆為機車此路口 ...(恕刪)

對方若是經由斑馬線上想從缺口駛入該停車場,那裡根本不該存有合法路權才是:班馬線+完整紅色邊線;但你是閃黃燈,本該注意任何路況,包含無合法路權交通工具。完全無責不可能,但可試著往1:9或退而求其次2:8努力,端看對方能提出多少對你不利的證據,和你願意花多少精神去據理力爭這點小差距

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依文章內容
主幹道付三成
支道付七成

主幹道為閃黃燈,理應減速注意來車。
支幹道為閃紅燈,理應停車後注意路況與來車。
所以支道之車輛要禮讓主幹道之車輛先行。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三、依據『交通設施設置原則』第224條第三項: 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易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四、小結:於交岔路口時,幹道車之路權優先於支道車。

不過現場破壞沒辦法初判
要嘛可自費3000元申請鑑定
要嘛尋求當時路人行車紀錄器
不然就上法院給法官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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