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皆為機車此路口 紅色為主幹道黃色為支道黃色車主由斑馬線進入停車場導致與紅車發生碰撞此停車場入口應從此圖標示處進入主幹道當時 交通號誌閃爍黃燈支道 交通號誌閃爍紅燈因發生車禍當下路人以破壞現場導致初判無法判斷責任歸屬黃車車主表示 有缺口就可以行駛但在我的認知是 那是行人穿越道並非機車入口請問各位我的勝算有多大?責任歸屬可能幾比幾?
blackcanody wrote:雙方皆為機車此路口...(恕刪) 依你前半段所說 當然是對方責任較大因為你是主幹道但後面不是說無法判斷那網友是神 可以幫你 脫解迷思?就請一個月後的初判 再來談吧@@
blackcanody wrote:雙方皆為機車此路口 ...(恕刪) 對方若是經由斑馬線上想從缺口駛入該停車場,那裡根本不該存有合法路權才是:班馬線+完整紅色邊線;但你是閃黃燈,本該注意任何路況,包含無合法路權交通工具。完全無責不可能,但可試著往1:9或退而求其次2:8努力,端看對方能提出多少對你不利的證據,和你願意花多少精神去據理力爭這點小差距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依文章內容主幹道付三成支道付七成主幹道為閃黃燈,理應減速注意來車。支幹道為閃紅燈,理應停車後注意路況與來車。所以支道之車輛要禮讓主幹道之車輛先行。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先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三、依據『交通設施設置原則』第224條第三項: 特種閃光號誌設於交岔路口者,其設置方式與行車管制號誌同。幹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道應設置閃光紅燈。設於易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四、小結:於交岔路口時,幹道車之路權優先於支道車。不過現場破壞沒辦法初判要嘛可自費3000元申請鑑定要嘛尋求當時路人行車紀錄器不然就上法院給法官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