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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再議狀內容
聲請刑事再議狀
案號及股別:107年度偵字第 號 恭股
聲請人:
住址:
被告:
住址:
主旨:聲請再議
再議理由:
地檢署檢察官對主觀犯意之認定與常理有違,判認被告不起訴處分,實
難令告訴人甘服!
強制罪部分
被告以迫近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影片19:58:45~50秒)-逼車行為
長鳴喇叭(影片19:58:50~52秒)-逼迫讓車-逼車行為
於車道中暫停(影片19:59:05~08秒)
燈號為綠燈,前方亦無障礙物,可行駛卻停車-逼車行為
根據交通處罰條例:
第四十三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危險駕駛及噪音)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恐嚇罪部分
檢察官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提到:
被告是因告訴人在後方追車,為求自身安全而攜帶球棒鎖
下車,又無任何揮舞之舉動,可見是為了自身安全!
(那球棒鎖外型就跟球棒一模一樣,既然是鎖,想必也是鋼鐵製造的,這已
經可以至人於死地了)
況且被告是開車而且是自己停車下來,如有安全上的疑慮可以加速離開
或待在車上報案(事實上報案我至少說了3次)但是被告卻情緒激動拿著
球棒鎖下車叫囂,已經對我心理造成莫大的恐懼,我想,檢察官不是當事
人無法感同身受,將心比心!
恐嚇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
,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
下罰金。」
公然侮辱罪部分
被告無視交通法規,下車後就手持棍棒.滿口髒話.態度囂張.目中無人的
對我說了.幹.臭俗仔.拎杯沒在插小你啦.等話,當時是晚上八點,人車.
攤販眾多的十字路口上,每個人像看熱鬧般,機車.汽車.行人經過也都放
慢速度,甚至停下來瞧被告在對我侮辱的話語與行為!身為一般人的我無
法理解,還要讓多少人看見,才算是公然侮辱!
刑法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吵架的場地,由屋內搬到屋外的馬路上,便是人來人往的公共場所,雙
方口無遮攔侮辱他方的惡言惡語,都為不特定的多數人所共見共聞,這
就成立公然侮辱罪。
侮辱無論是用粗鄙的言語、舉動,嘲弄謾罵或其他輕蔑人的意思,使人
產生難堪狀態的行為都包括在內。
板橋地院簡易庭依公然侮辱罪,判黃女罰金八千,得易服勞役八天,法
官認為,「臭俗辣」有罵人愚弱無能、孬種之意,依社會一般人的認知
,足以貶損評價、傷及人性尊嚴,屬輕蔑使人難堪之詞!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我認為在這份不起訴處分書上是不存在的!
以上為再議狀內容

感覺很不甘願阿!忍氣吞聲花時間報案做筆錄上檢察署最後還是討不到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