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初在彰化發生一場車禍,我跟對方都是直行車,我很確定在路口有放慢速度,也很確定對方在與我發生車禍之前一刻都是跨越雙黃線狀態下撞到我。可是我不懂為啥警方會在初判表上寫得這麼含糊,感覺責任上我最大(保險說我7成是我的責任)。
交通大隊說他們是看現場圖去辦定的,可是在發生車禍當下我也很確定當時經辦警員是沒畫圖的,而且事後畫的現場圖我也沒簽名。
偏偏剛好交通大隊以及保險理賠都是看現場圖去判斷責任。
後來我有打電話跟當時經辦人員確認,當時經辦警員回我說為啥要給你簽名?!(不簽名哪知道你畫的對不對!!),後來他跟我說,現場圖的標示只有來車方向性,不具其他含意~然後就含糊帶過說如果有問題可以申請鑑定。
問題
1.初判表只寫這樣對嗎? 為啥跨越雙黃線的違規他都沒寫上去?!
2.路權較大還是先違規跨越雙黃線較大?
3.如果現場圖我未簽名,請問有效力嗎?
ps影片暫時先不附上(不過我有寫信給彰化局長,他在信中也說對方確實有跨越雙黃線!!,只是局長說這不是主因(所以我不懂什麼才是主因,如果他沒違規在先且未減速狀態,就這場車禍可能不會發生)。
就覺得整件事件怪怪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