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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許久
還是有人硬要騎到待轉區
占用待轉車輛停等的位置呢?

這種人的心態到底是甚麼?

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上圖請注意我方秒數還有35秒
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該車越過停止線
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占用待轉區位置
為何就是這麼愛違規騎到待轉區等紅燈?
圖中另一輛待轉機車停在格子外並從旁而過

請問這樣沒辦法檢舉?

附上行車紀錄器影片
行車紀錄器影片
2018-03-19 13:3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轉區 紅燈
不外乎二種心態
1.不想輸在起跑點
偏偏很多超前到停等區的機車
綠燈起步都像是被烏龜附身一樣慢
2.不想吸其他機車的廢氣
超到行人穿越道前
是要讓行人過馬路時吸你車子的廢氣嗎?
白色狗狗肉紅燈越線
行為構成違法要件
但樓主在第一時間未拍到車牌號碼
警方不一定受理檢舉
另一部停在停等區格線外
如果是橫向待轉機車不違法
因為待轉區被停滿

htreak27 wrote: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恕刪)


就超垃圾的啊

有一次也是,根本不怕人撞他

如果我有機車行車記錄器

每天都會檢舉10台以上的垃圾
這已經是台灣目前機車的慣性了,警察又不現場抓,如果現場抓,別的機車看到會有警惕作用

比較討厭的是烏龜機車,一直鑽到機車待轉區去,起步時又龜速慢慢爬讓後的車子一直閃避

htreak27 wrote: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恕刪)


典型的台灣人
不怕官只怕管
現在政府又不管
放給它爛
所以囉


你無法檢舉 失敗99%
只有那台機車後方的汽機車有拍到 GOGORO闖過停止線&紅燈同時入鏡,檢舉才會成立
假如檢舉交通違規有獎金的話
這種人後面就會有一堆車卡位
因為這種的遇到紅燈一定都會騎到待轉區
就算路上都停滿了,她也是會雙黃線逆向到待轉區卡位。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htreak27 wrote: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恕刪)


這在高雄不是很正常嗎?
騎二輪白牌的三寶最常見,紅燈愛躦到前面綠燈起步慢慢龜
它們自己都會延伸停止線,長期放任的結果,跟今天看到一則網路新聞一樣,騎白牌機車變換車道有誰在打方向燈?
這是新崛江附近吧

高雄這種情形說真的很日常了

htreak27 wrote:
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許...(恕刪)


可!
第60條第2項第3款
第 60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
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
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
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
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


另外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1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一)有關道路交通違規『闖紅燈』行為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
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
及同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
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 為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歷年交通部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標準,相關會議決議整理提供參考:
1、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
2、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
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標線指示。(紅燈越線)
3、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行人穿越道)、
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紅燈越線)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
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
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條一項第五
款(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
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
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
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
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
,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
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
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
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
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
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
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
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
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
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
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
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65)警署交字第00二四
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
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
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
    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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