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許久還是有人硬要騎到待轉區占用待轉車輛停等的位置呢?這種人的心態到底是甚麼?上圖請注意我方秒數還有35秒該車越過停止線占用待轉區位置圖中另一輛待轉機車停在格子外並從旁而過請問這樣沒辦法檢舉?附上行車紀錄器影片行車紀錄器影片
不外乎二種心態1.不想輸在起跑點偏偏很多超前到停等區的機車綠燈起步都像是被烏龜附身一樣慢2.不想吸其他機車的廢氣超到行人穿越道前是要讓行人過馬路時吸你車子的廢氣嗎?白色狗狗肉紅燈越線行為構成違法要件但樓主在第一時間未拍到車牌號碼警方不一定受理檢舉另一部停在停等區格線外如果是橫向待轉機車不違法因為待轉區被停滿
htreak27 wrote: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恕刪) 這在高雄不是很正常嗎?騎二輪白牌的三寶最常見,紅燈愛躦到前面綠燈起步慢慢龜它們自己都會延伸停止線,長期放任的結果,跟今天看到一則網路新聞一樣,騎白牌機車變換車道有誰在打方向燈?
htreak27 wrote:為甚麼明明已經紅燈許...(恕刪) 可!第60條第2項第3款第 60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二、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依第五條規定所發布命令。三、不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四、計程車之停車上客,不遵守主管機關之規定。另外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1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一)有關道路交通違規『闖紅燈』行為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70條第1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界線,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206條第1項第5款第1目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 為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歷年交通部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標準,相關會議決議整理提供參考:1、車輛面對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2、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標線指示。(紅燈越線)3、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紅燈越線)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條一項第五款(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65)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設路口範圍。(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 82.4.22.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