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萬能的網民們阿請賜我神奇的力量~不~~是要檢舉哪條才容易成案阿

透早就遇到,真是無言
請教萬能的網民們是要檢舉哪條才容易成案阿
另外地點熊熊忘記,看路邊似乎是329K,地點應該是北上過烏山頭對吧??
按我按我
2018-02-26 23: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網民們 力量
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rrimera wrote:
透早就遇到,真是無言...(恕刪)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

這已經算逼車的一種了
rrimera wrote:
透早就遇到,真是無...(恕刪)


這台賓"土"是沒在看後視鏡嗎
還是平常開車習慣就是一匯入車道後就拼命往中內線鑽

明明前方就沒什麼車輛
往前多開一點
距離拉長再變換車道是很困難嗎
gbs5543 wrote: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95%變不算

頂多只能算變換車道不當

萬能的台灣警察 你永遠不知道碰上的是哪一種「神專業」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你就寫,該車匯入主車道後,不當變換車道,險些發生碰撞
國道員警會幫你列那一條給對方的
「轉彎或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我有檢舉成功過!請版主送他個紅包。

rrimera wrote:
透早就遇到,真是無...(恕刪)


好機車

rrimera wrote:
透早就遇到,真是無言...(恕刪)


檢舉敘述順便可以加上舒發心情的內容:

該車非常惡劣,差點讓我造成事故,請務必嚴罰。

會舉發的!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檢舉敘述順便可以加上...(恕刪)


不是在國七隊轄區90%以上都會舉發,國七隊轄區內只要有打方向燈再近都可以,承辦人說親口說:沒撞擊沒造成失控就不算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距離與車速有關也無法檢舉,被併行的內線車變換車道急煞,附了車內外共4個鏡頭與GPS車速軌跡、G值變化還是不願開單。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