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可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另依該條例第4項規定,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這已經算逼車的一種了
gbs5543 wrote:依「道路交通管理處...(恕刪) 95%變不算頂多只能算變換車道不當萬能的台灣警察 你永遠不知道碰上的是哪一種「神專業」第 33 條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檢舉敘述順便可以加上...(恕刪) 不是在國七隊轄區90%以上都會舉發,國七隊轄區內只要有打方向燈再近都可以,承辦人說親口說:沒撞擊沒造成失控就不算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保持距離與車速有關也無法檢舉,被併行的內線車變換車道急煞,附了車內外共4個鏡頭與GPS車速軌跡、G值變化還是不願開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