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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道路上小碰觸的五四三

不知道用路人有沒有過這種經驗,而且還滿常發生,有時被一起車禍事故導致後方所有必經此路的車輛開始迴堵,有時一公里,有時兩公里,anyway然後自己終於塞到了事故發生點,結果看到的場面是像如圖那種情形,通常駕駛都在路邊滑著手機,也沒看到有什麼傷故,為啥台灣人很喜歡有事沒事找大人來作主,我們如果自行留影並提供記錄器,我們可以駛離車道嗎?!

前提是無任何人傷故,車損又有限下。關於道路上小碰觸的五四三
2018-02-12 21:5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道路
保險費繳了,不用太可惜了
況且路上碰瓷的那麼多,人人都怕
手機越來越智慧....使用者越來越智障!!
那是因為曾經有過
雙方口頭說 沒事沒事
結果後來有一方反告對方肇事逃逸
且對方判賠

所以現在大家不管有沒有怎樣都會報警等警察來
不管車禍重大或根本只是輕微碰撞

畢竟法律這東西...有很多可以鑽的
若是駛離車道再報警這樣沒有人肇逃,也可以找出原由請領保險給付,不知道這步有合理合法嗎。
陳小喜 wrote:
不知道用路人有沒有過...(恕刪)



你有小碰撞的經驗嗎?
如果不報警備案,難道就互道珍重再見嗎? 後續處理會不會衍生問題?


看到這種事。
我不會抱怨前車報警處理,在那邊等警察。
畢竟他也不願意。
倒是會覺得後車為什麼要跟那麼近。造成追撞事故。
後車為什要跟那麼近阿,怕跟印度人一樣怕被插隊,地小,心眼就小了,平常可能都被欺負,做什麼都贏不了人家,只能在車子上找回自尊心吧 。

陳小喜 wrote:
為啥台灣人很喜歡有事沒事找大人來作主,我們如果自行留影並提供記錄器,我們可以駛離車道嗎?!...(恕刪)


歐美聽說撞後沒有大礙, 就是交換保險公司的資料後就離開各自去修車

但台灣不是每部車都有保險(財損), 且每個人對碰撞的解釋都不同

沒有找第三公正單位(警察)的下場就是保險不理賠要自己灰

所以現在台灣人都被教育只要發生碰撞, 先打電話落人(警察)

至於後面被塞住的, 抱歉, 算你倒楣.....


陳小喜 wrote:
不知道用路人有沒有...(恕刪)

大概懂你的意思,其實警廣有在呼籲,如果是輕微碰撞無人受傷的情況下,兩造快速拍下車損照片和大圖照片,再慢慢切到路肩等待警察...
這樣也可以避免回堵...
陳小喜 wrote:
若是駛離車道再報警...(恕刪)


我記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一條規定(第62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前項之汽車尚能行駛,而不儘速將汽車位置標繪移置路邊,致妨礙交通者
,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
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
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
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
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一項及前項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
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吊扣該汽車牌照一個月至三個月。
肇事車輛機件及車上痕跡證據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得予暫時扣留處
理,其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未經扣留處理之車輛,其駕駛人或所有
人不予或不能即時移置,致妨礙交通者,得逕行移置之。
肇事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我說個親身經驗

去年11月中要去客戶那弄機器
結果在客戶巷子外被一台機車從後面撞上後他人就跑了
我當下是傻眼,後來我先送同事去客戶那後再繞回現場
當下打電話叫警察來處理

警察來一定會問事情
我也坦白跟他說事發地點在哪、過程
後來警察現場拍一拍畫一畫
就叫我去警察局做筆錄

我一到警察局後就去看攝影機
警察有問說怎麼跟現場車停位置不一樣
我也照實說因為時間快到了先送同事去客戶那我再回現場的
後來筆錄做一做隔天就接到電話(對方打來的)跟我道歉
我也問他有沒有什麼狀況、他怎麼能跑了之類的
後來我就跟他說這件事我已經通知保險公司了
後續保險公司來處理

所以遇到小撞我第一件事都是拍照後接下來報警
然後車移到路邊等警察來處理
要有報案紀錄才能出險的喔!所以當然要等大人來。
當然你也能在地上畫記號(記號的要點要知道),然後把車牽離。脾氣太火爆會有張違規停車的罰單要你先吞下。
樓主意思說沒啥車損2個人不能喬一喬離開不擋路嗎?

其實真的不需要擋在那邊,這保險要車碰車險才有賠,強制險又不賠。

先吃罰單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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