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10/07
在基隆路三段與辛亥路陸橋下發生擦撞
有上網協尋行車記錄器但都無下文 我是最左車道第一台直行
他是第二車道直行
我是聽到有東西撞到我後門我才停下來
對方騎摩托車摔傷
之後去醫院驗傷
牙齒有斷掉其他是擦傷
雙十連假過後
我有傳訊息跟他說我有請保險公司跟他聯絡
大概過一兩個月
保險公司打給我說對方要求賠償金額不低
說我沒有去關心她
(我中間都沒有打電話慰問她這點沒注意到,因為真的覺得自己沒有錯,假期泡湯很漚)
之後就收到調解委員會的通知
警方初步判定肇事責任應該是各50%
現場沒有監視器錄到
雙方沒有保持安全距離
2/9和保險人員去開調解會
對方帶來的醫療收據約$15000~18000
(那時沒有很仔細看,但保險員說有很多部分看到自費)
還有牙橋部分15000*3顆=$45000
(他說摔斷了做牙橋)
摩托車維修費$1250
(有開收據這部分可以接受)
最誇張的就是工作損失了
他說他是賣豬肉的
休息7天無法工作
聽到這裡都覺得還ok
我們問一天賺多少錢
他說一天賺15000
7天*15000=105000
聽到這裡我跟保險員和委員都先傻眼
嗯~不知道賣豬肉這麼好賺
然後對方看到我們不可置信的臉
開始惱羞把口袋一大摺千元鈔票都丟到桌上
說我不是在乎錢我一天賺多少錢
保險員就跟她商量說15000至少要有單據
她說賣豬肉怎麼開單據
後來說7500*7天=52500
所以要求的賠償
醫療$16000
牙套$45000
車損$1250
工作損失$52500
加起來共$114750
我的部分她擦到我的車子痕跡是手就可以抹掉的那種
我就沒提出任何要求
後來保險公司告知我
能賠償的大概是80000
剩下的可能要自己協調
後來打去告知對方我很有誠意想要解決這事
自己才剛出社會負擔很大
問80000可不可以
(因為那時候有感覺對方很想要我自己拿錢出來
所以跟他說55000是保險25000是我自己)
對方只同意減到100000
想詢問大家意見
請問我要自認倒楣
還是上法院
遇到這是真的覺得很衰的
還要拿這麼多錢出來...
我的保險是強制險+第三責任
保額很夠
想請大家給我些建議
然後想說解決完此事要直接改行賣豬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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