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車子被拖吊後放在拖吊場,第七天才收到書面通知,期間無電話通知。致電高雄市交通局,回覆我 車子沒去領,3日之後有通知都是合法的,我問那50天後再通知車主不也合法,拖吊場就收50天保管費。他就再說3日後有通知都合法,怎會一個期限都沒有,我認為很不合理。
高雄市政府違規車輛拖吊及保管作業規定
101年4月24日高市府交停管字第10132077000號函頒
(四)車輛進場後,應於三日內通知車主領回。但已領回者,不在此限。
規定明明是3日內,請問有版友有經驗的嗎,到底是高市交通局亂說想規避責任,還是規定已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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