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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內、外側車併行都要駛入B車道,外側應該要禮讓內側車先行,或者先駛入最外側混合式(慢)車道再打方向燈切入B車道。※1/26更正 本案例應無設置最外側混合式(慢)車道,僅有設置慢車道。詳見後文之討論
—以上是理論—
實際上,如果你是內車道的車,發現有外側車跟你併行都想走B車道,左側又沒有車輛違規使用左轉專用道直行A車道,讓一下不要硬卡B車道讓大家都好走,不留路等外車真的擠過來擦撞,只會浪費更多時間。
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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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內側車道可不可以駛入B車道?可以。
再說內側車行經”路口”時,駛入B車道需不需要打方向燈?交通處罰條例上,沒有規定必須做的行為,就不會有罰則。換言之在路口打方向燈有警示作用,但沒打也不會有罰則,換作外側車行經路口切到A車道時沒打方向燈,也一樣不會有罰則。
舉個例子,如果車輛(2輪、4輪均同)原本行駛第二車道,行經此路口時駛入第三車道(混合式慢車道),在路口不打方向燈會有罰則嗎?如果必須打,那就是不管旁邊有沒有車都是必要行為,就像切換車道或轉彎必需打方向一樣。但是在路口裡,並沒有明確的車道概念。
以結果論,如果兩車行經路口均要駛入B車道,但是發生碰撞,主要就看前車後車的關係。如果確為併行,那雙方都會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肇責,不過外側車因為沒禮讓所以輸面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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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一個路口變換車道的新聞
Masasuk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8條第一項第四款
你要引也該引102條第一項第3款
98條的規定不包括路口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
,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
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問題有兩個
第一是二車道進入一車道,包不包括路口前路口後都是二車道的狀況?
第二是直行車道怎樣算? 外車道接外車道內車道接內車道?
交通部98.06.06.交路字第0980035345號函
這個公文的主旨與本樓沒有直接關係
但是內容有提到
三、至於所詢道路交通安規則第 102條第 1項第 3款之規定,其係適
用於同向續進車道縮減之行車秩序規範,其與本條所詢行駛至交
岔路口轉彎情形,尚屬有間,併予說明。
在路口前後直行車道都是二車道的狀況之下
小弟認為你的說法要成立尚有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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