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一部人行道違規停車的,得到回覆如下:
請問這樣處理有合法嗎?人行道如果可以停,應該會另外畫停車格,沒畫應該就不能停吧?
一、有關您檢舉案內車輛於本轄交通違規案件,審視您檢具附加檔案,
因該路段尚未辦理「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故尚未設置禁停立
牌標誌,違規事實認證尚有爭議,本分局暫無法據以查處制單舉發,請
諒察。
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景X街
事實:機車停放人行道 (人行道寬一米多而已,無騎樓)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以上適用台北市。
併大所言甚是
其實最佩服併大的原因,就在於您會鼓勵,拉拔其他檢舉人,
(當然前提是真誠真心的檢舉人,假的不算

也會給予其他檢舉人一些善意的提醒與建議,如同一地點檢舉太多,注意自身安全等的
其他檢舉人遇到trouble,您也會伸出援手給予幫助
而且您也不會因為自己檢舉件數而自滿,還是願意虛心學習其他檢舉人經驗,閱讀判決書等
對自己不熟的檢舉領域或地區,也是願意坦白大方承認不熟,不會認為自己什麼都懂
其他檢舉人如果有些好的建議,經驗或方法,您也會不吝稱讚及學習
並不會因為對方檢舉件數遠遠不如你,因為對方是菜鳥,小咖,C咖,就瞧不起,言語相譏
一開始和您搭上線,也是因為你建議我去註冊,
不會覺得我是個不同領域,檢舉件數遠不如你的小咖檢舉人
你可能不記得了,但我可是記得很清楚的,
只能說感謝
沒遇到你的話,可能這輩子我不知道判決書長怎樣吧,哈哈

http://www.pma.gov.taipei/ct.asp?xItem=1723909&ctNode=13053&mp=117021
未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措施前,騎樓及人行道可以停車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之人行道,即屬禁止停車處所,依法得予取締。惟為避免全面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整頓人行道」措施,對機車停放衝擊過大,將致使車輛流竄至巷弄造成停車秩序更為紊亂情形,本處皆於實施前派員進行停車供需調查,並規劃禁停牌面設施、合理非全額(至少六成)的替代停車空間及宣導後列入加強取締路段,以逐步改善機車任意停放騎樓所帶來破壞景觀等問題。惟未實施前機車停放若已明顯影響行人通行,執法權責單位仍可以個案認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逕行舉發。敬請將愛車停放於合法處。
簡單白話文就是:如果不是「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實施路段,就要個案認定
個案認定,當然正常是會"為免爭議,不宜舉發"囉,警察何必要自找麻煩開容易有爭議的單呢

要不然樓主就拍攝明顯影響行人通行,例如輪椅還娃娃車過不去,或行人被逼到只能去走馬路的慘況
用上面寫的"明顯影響行人通行"去挑戰看看,不過建議也不要期望過高唷

下面是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告的
"臺北市「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實施路段、時間表"
樓主如有興趣的話,也可查查看"台北市文山區景X街"的人行道,有沒有在裡面唷

http://www.pma.gov.taipei/lp.asp?CtNode=13504&CtUnit=7732&BaseDSD=98&mp=117021&xq_xCat=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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