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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道違規停車

檢舉一部人行道違規停車的,得到回覆如下:
請問這樣處理有合法嗎?人行道如果可以停,應該會另外畫停車格,沒畫應該就不能停吧?

一、有關您檢舉案內車輛於本轄交通違規案件,審視您檢具附加檔案,
因該路段尚未辦理「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故尚未設置禁停立
牌標誌,違規事實認證尚有爭議,本分局暫無法據以查處制單舉發,請
諒察。


地點:台北市文山區景X街
事實:機車停放人行道 (人行道寬一米多而已,無騎樓)
2018-01-17 13:3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人行道
Expanse wrote:
檢舉一部人行道違規停...(恕刪)


台北市的人行道,

必須要有禁止停放機車的告示牌,(通常在人行道之兩端設立)

才是違規停車。


當然四輪一律不行。

檢舉時務必附上此路段之告示牌照片,

沒有附照片,當然不會舉發。

以上適用台北市。
以機車而言
法規是禁止機車臨時停車於人行道上
不管有沒有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
汽車(包含機車在內)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
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有實施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措施時
連騎樓都禁止停放機車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以上適用台北市。


併大所言甚是

其實最佩服併大的原因,就在於您會鼓勵,拉拔其他檢舉人,

(當然前提是真誠真心的檢舉人,假的不算)

也會給予其他檢舉人一些善意的提醒與建議,如同一地點檢舉太多,注意自身安全等的

其他檢舉人遇到trouble,您也會伸出援手給予幫助


而且您也不會因為自己檢舉件數而自滿,還是願意虛心學習其他檢舉人經驗,閱讀判決書等

對自己不熟的檢舉領域或地區,也是願意坦白大方承認不熟,不會認為自己什麼都懂

其他檢舉人如果有些好的建議,經驗或方法,您也會不吝稱讚及學習

並不會因為對方檢舉件數遠遠不如你,因為對方是菜鳥,小咖,C咖,就瞧不起,言語相譏


一開始和您搭上線,也是因為你建議我去註冊,

不會覺得我是個不同領域,檢舉件數遠不如你的小咖檢舉人

你可能不記得了,但我可是記得很清楚的,

只能說感謝

沒遇到你的話,可能這輩子我不知道判決書長怎樣吧,哈哈

樓主這麼用心在人行道上

我幫所有推娃娃車的媽媽向您致謝

謝謝
出處: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網站常見問答

http://www.pma.gov.taipei/ct.asp?xItem=1723909&ctNode=13053&mp=117021

未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措施前,騎樓及人行道可以停車嗎?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55條及第56條規定,騎樓、人行道係供行人通行使用,除依第90-3條道路主管機關所設置必要標線範圍內之外之人行道,即屬禁止停車處所,依法得予取締。惟為避免全面實施「機車退出騎樓、整頓人行道」措施,對機車停放衝擊過大,將致使車輛流竄至巷弄造成停車秩序更為紊亂情形,本處皆於實施前派員進行停車供需調查,並規劃禁停牌面設施、合理非全額(至少六成)的替代停車空間及宣導後列入加強取締路段,以逐步改善機車任意停放騎樓所帶來破壞景觀等問題。惟未實施前機車停放若已明顯影響行人通行,執法權責單位仍可以個案認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逕行舉發。敬請將愛車停放於合法處。


簡單白話文就是:如果不是「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實施路段,就要個案認定

個案認定,當然正常是會"為免爭議,不宜舉發"囉,警察何必要自找麻煩開容易有爭議的單呢


要不然樓主就拍攝明顯影響行人通行,例如輪椅還娃娃車過不去,或行人被逼到只能去走馬路的慘況

用上面寫的"明顯影響行人通行"去挑戰看看,不過建議也不要期望過高唷



下面是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公告的
"臺北市「機車退出騎樓、人行道」實施路段、時間表"

樓主如有興趣的話,也可查查看"台北市文山區景X街"的人行道,有沒有在裡面唷

http://www.pma.gov.taipei/lp.asp?CtNode=13504&CtUnit=7732&BaseDSD=98&mp=117021&xq_xCat=10

pafupafu wrote:
併大所言甚是
其實最佩服併大的原因,就在於您會鼓勵,拉拔其他檢舉人,


感謝支持!

繼續加油!

每人有每人可以忍受之程度,

我一律尊重,

哈,開心最重要!

您覺得改變某事,就可以讓自己更開心,我絕對支持!

天底下沒有絕對A,就回不去B!
違規者可能被檢舉後,變成守法之熱情檢舉者,
檢舉者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變成囂張違規者,
因為沒有絕對的A與B!

至少這裡還可以互相打屁、切磋,

大家都不是聖人,心結移解不宜結,繼續加油囉!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檢舉者也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變成囂張違規者,



這個絕對有可能,因為退件太多,火大了,政府既然擺明保護違規,鼓勵違規,

那就加入違規大軍了


我要是神之國度的違停檢舉人,

我一定會加入違規大軍的,因為完全打不過,完全不是對手嘛,怎樣檢舉都被退件


打不過他們,只好加入他們囉,不可違逆神的意思,哈哈哈

pafupafu wrote:
這個絕對有可能,因為...(恕刪)


我也差一點,

幸好一月七日政府沒有宣布關閉所有交通違規檢舉之網頁,

不然我也會A變成B,

哈哈。

pafupafu wrote:
惟未實施前機車停放若已明顯影響行人通行,執法權責單位仍可以個案認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逕行舉發。敬請將愛車停放於合法處。


P大


我會用這點,加上被打槍的內容,轉去市長信箱

再搏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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