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4月間開車行經台南市永康區永二街與永勝街口,路口號誌為紅燈,遭民眾錄影檢舉,警方認定闖紅燈,監理站裁罰2700元及記違規3點,黃不服稱未遵守標線指示而非闖紅燈,提起行政訴訟,台南地院認為「車輛闖越停止線即屬闖紅燈」無法理上依據,判黃勝訴,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黃姓男子開車行經永康區永二街與永勝街口,闖越停止線,被依闖紅燈裁處,不服提行政訴...
黃姓男子開車行經永康區永二街與永勝街口,闖越停止線,被依闖紅燈裁處,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判他勝訴,可上訴。記者邵心杰/攝影
黃指出,轎車僅逾越停止線,並未侵入行人穿越道而有妨害其他方向的人、車通行,應以「不遵守標線指示」的違規行為裁處才對。警方及南投監理站依「闖紅燈」裁罰,他說,難以信服,
台中區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規定裁罰,翻出1993年交通部函釋中有關「闖紅燈」行為的認定標準答辯,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行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即視為闖紅燈。
且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的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也視同闖紅燈,另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標誌,而有穿越路口的企圖,其車身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者也以闖紅燈論處。
警方及監理站認定,黃面對圓形紅燈的狀態下,仍持續前進並越過停止線至枕木紋行人穿越道前停駛等待,明顯已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自屬道路交通法規所定義「闖紅燈」行為 。
台南地院勘驗影片,永二街方向號誌為紅燈,檢舉人車輛已停等在永二街西南往東北向的車道停止線後方,黃的轎車則由檢舉人車輛左側開始進入行車紀錄器畫面中,闖越停止線後煞停在停止線前方。
台南地院認為,就道路交通法規中,「闖紅燈」的違規行為的具體要件為何?均未見道路交通法規有具體明文解釋;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也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院方認為「車輛闖越停止線即屬闖紅燈」無法理上依據,撤銷原處分,可上訴。
至於黃是否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他條款裁罰,院方指出,事涉監理所裁量權 的行使,非該院所能替代, 於原處分撤銷確定後,另由監理所做適法的決定。
話說紅燈越線真的算闖紅燈?好像看起來還是有點爭議存在!
其實交通部早在82年就有函釋,區分"紅燈超越停止線(不遵守標線)"和"闖紅燈"的不同
函釋如下
發文字號: 交通部82.04.22.交路字第009811號函
公(發)布日: 082.04.22
要 旨:
交通部八十二年三月廿七日研商闖紅燈認定標準會議紀錄
本 文:
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並
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
百七十條第一項「停止線用以指示行駛車輛停止之界限,車輛停
止時,其前懸部分不得伸越該線。」及同規則第二百零六條第一
項第五款「車輛面對圓形紅燈表示禁止通行,不得超越停止線或
進入路口。」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
難以接受,亦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初立法精神。
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
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
述如后提供參考:
(一)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
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
紅燈之行為。
(二)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
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
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處罰條
例第六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處分之)
(三)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
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
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
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
(四)目前交岔路口已繪設網狀黃線區者暫以該範圍視作路口,未
繪設者請公路主管機關依內政部警政署六十五年二月十六日
警署交字第00二四九號函之規定(如附件)視路況車況繪
設路口範圍。
(五)另路口設有照相設施者並請有關單位依會議結論之認定標準
配合調整以更能明確認定。(交通部82.0
4.22. 交路字第00九八一一號函)
------
按照判決書內容,法官看過檢舉影片,
系爭汽車僅闖越停止線,並未駛入行人穿越道之範圍
按照上面交通部82年函釋上面紅字部份,只過停止線,未至行人穿越道
本來就是"不遵守標線"而已,並不是"闖紅燈"
那個承辦員警不知道是不懂,還是搞錯,還是心情太好還是太不好,太敢開了

居然只過停止線,未到行人穿越道,就敢開出"闖紅燈"2700罰單,
完全與82年交通部函釋衝突,敗訴也是剛好而已

要是承辦員警按函釋只開"不遵守標線"900元,就不會輸了

-------
不過法官最後有說,這案不是"闖紅燈",撤銷"闖紅燈"罰單有理
但要不要改開"不遵守標線",是監理所的裁量權,那不是法官的權責可以代替決定,
所以等撤銷確定後,由監理所另為適法之決定,
也就是監理所再決定要不要改開"不遵守標線"罰單
所以囉,2700的"闖紅燈"是該撤銷,但900的"不遵守標線",就看監理所要不要罰了

------
每次看到判決書這種的罰錯條文敗訴的,
法官最後都會說監理所自己去判斷要不要用別的正確條文罰
我真的很好奇,
監理所會不會改寄新的,正確條文的罰單過去,以報敗訴一箭之仇??

還是監理所會就算了??不再寄新的正確罰單了??省麻煩

哈哈,真的很好奇,但沒法子知道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