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加上警方的製單速度緩慢,收到罰單後,就算透過自己的行車攝影機找到當初的檢舉人是誰你也沒轍.
我們都知道,很多檢舉人自己本身也是違規連連,甚至為了卡位拍攝完美違規過程,自己也是處於違規的狀態
但我們也知道,民眾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也就是說你不能說檢舉者是處於違規狀態下對你蒐證,所以你可以不用受罰...
所以我覺得,應該要針對以下幾個問題作立法
一、民眾檢舉仍維持七天內送件。
二、立法明定警及監理站方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製單速度及罰單寄送的速度。 例如規定民眾送出檢舉案件開始起算,14天內警方及監理站要將罰單送達違規車主的戶籍地之類的~
三、民眾若收到印有「民眾檢舉」字樣的罰單,可在收到罰單後的七日內,針對民眾檢舉日期往前推七日內的所有違規進行檢舉。
(例如 小明12月7日檢舉小華在12月5日的違規行為;
小華在12月21日的時候收到罰單,且罰單上印有「民眾檢舉,檢舉日期12月7日」,則小華有權在12/21~12/28這個期限內,檢舉12/1~12/7之間的所有違規,但須具結檢舉影片是小華自己、或小華名下的車輛所拍攝。
預計此修法,可帶動行車攝影機廠商開發支援大容量記憶卡的行車攝影機,也可刺激大容量記憶卡的買氣,如此便可帶動國內半導體市場,創造更大的內需



看到這裡,可能很多人會以為我是違規魔人;但各位要失望了,我是個貨真價實的專業檢舉人,檢舉成功率在9成5以上。

你說我怕被檢舉嗎? 怕啊,當然怕,要判人死刑的法官都不敢保證自己是聖人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