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班在內湖遇到的三寶 本來愉快的聽著飛碟晚餐陳揮文罵的很高興小小的瑞光路583巷明明雙向路邊都被紅線違停我的車都整個停住了 還要被三寶強暴剩下的寬度容不下第四台車 卻硬要擠進來撞到別人後照鏡也不知道要停車處理轉頭一溜煙就跑了還好左後照鏡只是撞到折回收折狀態 稍微掉漆 這次就算運氣不好自己吞了不然一定上警察局告肇事逃逸
Vincent616 wrote:如果車主原本頭靠著 B 柱等綠燈, 撞到嚇一跳脖子扭到...驗傷後會成立肇事逃逸 (刑事) 嗎...(恕刪) 如果是事實 當然會成立但如果是為了告對方而假造就.....事情比肇逸還嚴重
B-Uhr Fan wrote:還好左後照鏡只是撞到折回收折狀態 稍微掉漆 這次就算運氣不好自己吞了不然一定上警察局告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 我還蠻期待去提告的 反正會被打槍有關「肇事逃逸」之主要罰則: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左後照鏡只是撞到折回收折狀態 稍微掉漆 = 致人死傷??若不等於 那提告肇事逃逸??我開車通常不聽政論或評論節目的因為太多真真假假 要花心思去想哪些是真哪些是假
穆斯卡 wrote:肇事逃逸?! 我還...(恕刪) 可以用這條請警察開單.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