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代PO
事情是這樣的!
小弟我9月發生車禍(我:機車。對方:汽車),初判表 我方:無發現肇事原因、對方:未注意左右來車與打方向燈。
然後和解不成,現在走提告過失傷害。
我拿著三聯單、驗傷單、調解不成立單、初判表。剛剛去交通隊了解提告程序,警方跟我說:現在有兩條路可以選。
一、由警方幫你提出告訴,但這沒有法律強制力,所以對方愛來不來都可以。處理也會比較久一點。(我完全聽不懂為什麼會沒強制力,不是都提告過失傷害了?)
二、由你自己去法院提告過失傷害,這具有強制力,兩次不到就通緝對方,而且處理比較快。
現在問題來了,為什麼由警方提出告訴卻沒有強制力?
所以要當事人提告
直接跟警察報案提告即可
小心不要被吃案
正常模式,警察移送後,地檢署會收案
由檢察官判斷是否起訴(罪證是否充足)
不過通常在調查庭以前都還會再打回去調解。一直到調查庭時,檢察官還是會遊說雙方調解
另外初判表沒有法律效力,所以最好去申請事故鑑定,費用3000,最後如果勝訴可以要求對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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