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咖啡色是我的車,藍色是腳踏車
2. 無擦狀痕跡,腳踏車前輪位置在我車門與輪胎間
3. 我車右轉,腳踏車直行。我右轉已經是大幅轉向,接快車道,不是緊臨右轉到慢車道
腳踏車直行到快慢車道中間
4. 我沒有超速、沒有闖紅燈
鑑定報告說我要負完全責任,被開一張紅單,違反交通處罰第61條第3項 --> 違規事實 : 肇事致人受傷,但是要到裁決所
我查了一下處罰條文及交通法規,找不到我違規項目
1. 依交通法規,腳踏車屬於慢車,所以也要依慢車規定,是否在 T 字路,可以直行 ?
2. 依此情形路權算誰的 ?
3. 我真的要負完全責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