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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法規簡直就是鼓勵人民違法

反正一定會有人要駡,我還是要說,每天看太多自私而併排停車的人,所以我以行車記錄器檢舉,

得到這樣的回覆:交通警察大隊: 第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年月寄給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電子信箱反映問題,經交由本分局查處,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號車輛違規案,因舉證影像係由後方拍攝採證,無拍攝駕駛座狀況,不能判斷駕駛人有無在場、是否離座,違規態樣不明確,無法明確引用舉發條款,舉發尚有疑義,本案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若您發現該處仍有交通違規情事(或違規採證確有困難),可直接撥打110電話向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反映,本分局將儘速派員前往現場查處。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提供建言。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敬啟 承辦人:交通組警員

意思是只要駕駛人沒有下車,大家都可併排停車了?
違規是事實,和人下不下車有什麼差別?
我發現巡邏員警開車的,對併停一率視若無睹,騎機車的偶而會鳴笛警告移車
2017-11-02 23:03 發佈
等你開始檢舉你就知道檢舉要成案不是那些違規達人說的那麼簡單,以違規停車來說你要弄清楚該地區承辦人的標準(每個地方不同),有的承辦人對於併排停車一定要舉證3分鐘,有的地方舉證3分鐘要連續錄影拍滿3分鐘,有的要提供2張以上間隔3分鐘以上的照片,有的要求要拍前後然後駕駛座還要入鏡(隔熱紙貼那麼黑,承辦人想必用觀落陰來判斷駕駛座是否有人)。但也有些承辦人只要從後面拍過去(時間3秒以上就用違規臨停舉發)。 總之,檢舉沒有那些違規達人講的那麼容易,尤其現在違規達人都很會叫,承辦人舉發的標準會更加提高。

你可以致電承辦人,詢問如果你能舉證他停車超過3分鐘是否會舉發? 另外你的地區是在哪? 就我所知某些地區的承辦人蠻挺違規達人的,檢舉違停還會致電車主請對方到分局詢問那天是否有違停等問題。
是不是改成檢舉"臨時並排停車"
這樣三張照片,間格超過4秒鐘,大概就會成案
我知道高雄有些地方的員警會開單
應該是有分臨停跟違停吧!上次檢舉紅線停車得到跟你一樣的答案,我也寫信去問紅線不是連停都不行跟有無駕駛無關啊,結果不鳥,所以從此不再檢舉違停,現在都檢舉越線,闖紅燈,黃網線臨停,安全帽,紅燈左右轉,不打方向燈,抽煙,玩手機,跨雙黃,白線
說到高雄員警,有一次再高雄郵政總局外看到一名員警在拍三台紅線違停,後面兩台以拍完之後慢慢走向第一台的前方,結果發現駕駛座有人,員警就默默的走回後面兩台...
這樣大家以後就貼隔熱紙或是放個人型立牌就好啦⋯⋯
這個我也覺得奇怪,紅線是指停都不能停,有的根本就佔住車道違停,這樣還要拍滿3分鐘跟駕駛座沒人才能檢舉?應該是相隔10秒的照片就該成案吧!

高雄羊仔 wrote:
說到高雄員警,有一次...(恕刪)

原來警察也怕壞人............

ilovesinging wrote:
這個我也覺得奇怪,紅...(恕刪)

那我停在它後面拍3分鐘,變成我也是違停了
sdcvscwd wrote:
那我停在它後面拍3分鐘,變成我也是違停了


您可遶一個街區,遶回來,若影片間格超過三分鐘
雙北會開罰
可附二個影片,影片內容、時間需連續
我是直接把檔案錄影時間改成5分鐘一個檔案

若您所在縣市,不開罰
我會將不開罰內容改寄市長信箱
再不罰
就改寄內政部長信箱



再不罰

只好搬家,或嘆口氣,意外險買齊一點了

首長都不在意了,市民哪有什麼辦法呢
sdcvscwd wrote:
得到這樣的回覆:交通警察大隊: 第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年月寄給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電子信箱反映問題,經交由本分局查處,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號車輛違規案,因舉證影像係由後方拍攝採證,無拍攝駕駛座狀況,不能判斷駕駛人有無在場、是否離座,違規態樣不明確,無法明確引用舉發條款,舉發尚有疑義,本案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若您發現該處仍有交通違規情事(或違規採證確有困難),可直接撥打110電話向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反映,本分局將儘速派員前往現場查處。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提供建言。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敬啟 承辦人:交通組警員


我來猜猜,請問是不是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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