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正一定會有人要駡,我還是要說,每天看太多自私而併排停車的人,所以我以行車記錄器檢舉,
得到這樣的回覆:交通警察大隊: 第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年月寄給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電子信箱反映問題,經交由本分局查處,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號車輛違規案,因舉證影像係由後方拍攝採證,無拍攝駕駛座狀況,不能判斷駕駛人有無在場、是否離座,違規態樣不明確,無法明確引用舉發條款,舉發尚有疑義,本案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若您發現該處仍有交通違規情事(或違規採證確有困難),可直接撥打110電話向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反映,本分局將儘速派員前往現場查處。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提供建言。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敬啟 承辦人:交通組警員
意思是只要駕駛人沒有下車,大家都可併排停車了?
違規是事實,和人下不下車有什麼差別?
我發現巡邏員警開車的,對併停一率視若無睹,騎機車的偶而會鳴笛警告移車
你可以致電承辦人,詢問如果你能舉證他停車超過3分鐘是否會舉發? 另外你的地區是在哪? 就我所知某些地區的承辦人蠻挺違規達人的,檢舉違停還會致電車主請對方到分局詢問那天是否有違停等問題。
sdcvscwd wrote:
得到這樣的回覆:交通警察大隊: 第分局交通組: 親愛的市民您好: 您於年月寄給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電子信箱反映問題,經交由本分局查處,茲答覆如下: 一、有關您檢舉車號車輛違規案,因舉證影像係由後方拍攝採證,無拍攝駕駛座狀況,不能判斷駕駛人有無在場、是否離座,違規態樣不明確,無法明確引用舉發條款,舉發尚有疑義,本案爰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第4款規定:「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者,應不予舉發」。若您發現該處仍有交通違規情事(或違規採證確有困難),可直接撥打110電話向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反映,本分局將儘速派員前往現場查處。 二、感謝您對警政問題的關心,並請隨時對交通、治安提供建言。市政府警察局第分局敬啟 承辦人:交通組警員
我來猜猜,請問是不是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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