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日期: 2008-01-13 約21:50
事發地點: 竹北光明一路地下停車場(RT麵包對面)
事發車輛: Honda C8汽車本人(藍色區塊) 三陽高手125機車19歲的學生(紅色區塊)。 兩方的車子皆為不到半年的新車。
事發經過:

當天的情況就是如圖,我是藍色的車子,我剛過完路口(到停車場的距離約20公尺)接著要左轉(時限約25~30)的時候,沒有看到對向有機車騎來,但在我右車頭快要過的時候就聽到大聲的煞車聲,隨即就撞上來了。接著馬上就叫救護車來,警察也隨後趕到現場丈量、酒測,之後我獨向回到警局做筆錄。
以大面來講,直觀上的判決會是我輸,因為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這也是我所擔心的。
我和對方的筆錄是分開來做的,我個人方面的筆錄是依上述所言。對方的筆錄我不知道。但我個人在做筆錄時,警察是說兩方都有錯。但我肇責較大,因為我未禮讓直行車,而對方是未依速限行駛(即有超過該路段的限速,我預估至少也有60以上,我沒有看到他的車,是事後看撞擊後的損傷來判對方時速)。
然而對方事後還和我說:他才起步沒多久,我就隨即向左轉,使他反應不急撞上來。
汽車右前保桿撞破、右前HID、霧燈皆破掉、前保桿內鐵些微受損、雨刷水桶受損、右前葉子鈑金凸起..共修掉5萬多元。我保的丙險全賠了。
對方的機車:撞得滿慘的, 車行估價26000元。(未修)
對方:兩隻手骨折(因第一時間手撐地) ,隔天隨即動手術(之後醫生開診斷證明為"閉鎖性雷氏骨折)醫療費用加救護車約2萬。
至今2/23。於對方開刀當天(1/14)隨即前往中壢探視病情。接著對方3天出院後的當星期又親自前往中壢家中探視。
而2/22下午相約至新竹談和解的情形卻破局了。
對方父母目前所提出的是醫療單據約2萬、車子維修費2萬6,保險公司可以額外再付一些貼補約2萬。共6萬6。對方說醫生說需休養半年。但這半年那小孩就沒有收入,車主19歲還在唸日間部四技,晚上打工。他口頭說他一個月1萬5,半年是9萬。做為工作損失賠償。
問題保險公司說:可以賠這個部份,但要提出證明。(如扣繳憑單等) 對方連勞保都沒有,試問要如何賠這部份,不能嘴巴說了算。
中間車主本人提出要賠28萬做為精神賠償(因為他說他周遭的親朋好友皆勞心勞力探視照顧他,所這人事成本要算進去)但被保險公司駁回,因精神賠償只能算當事者,其它人不在範圍內。
最後車主父親就說了,車子及醫療費用由我的保險來賠。 工作精神賠償的部份要我來賠(對方開15萬)。
個人是認為賠償的部份,皆為保險公司來付擔。我認為我是道義上可以給予部份的賠償金額(紅包)。整個和解談判要結束時對方就開了18萬和解(全部的費用已含車子、醫療、工作精神..等)。
但保險公司是和我說以新竹分公司來說,上限是十萬。而且又是開鎖性的骨折。 對方開價太高。不太可能答應對方的要求。萬一對方事後開的工作證明效力又不足以 讓保險公司承認。我想對方一定訴訟。
我個人認為的
第一:他超速(這點警察也有和我說,看撞擊也知道)但他還是認定幾乎都是我錯,一直強調他是直行車。
第二:他撞到的是我的右前頭(引擎蓋完全沒有傷到),我已經快完成轉彎動作,是慢慢轉的,而他時速未減的撞向我,我有達到注意轉彎車禮讓直行車的義務,但就是沒有看到車,不知是我自己卡到陰嗎?沒看到機車。
目前做完筆錄,還未裁決肇責比例,僅2/22做第一次的和解協調。
最後要離開時保險公司說:最壞的打算就是和解全額談不攏,然後告我訴訟法庭。 過失傷害依傷勢可能判我兩個月。1000*60=賠6萬。 外加一條過失傷害罪。 民事部份法管判保險公司賠多少就賠多少。
保險公司說看我自己,如果對方真的要求金額太高超過我自付的額度底限,那就可以考慮不用和解了。
我目前的想法是:如果對方拿的工作證明無效時,那麼保險公司說最多只能賠他8萬。外加我個人底限是5萬。總共13萬,也達不到對方18萬的要求。
除非是對方提出的工作證明有效,那麼保險公司就會賠這段休養時間的工作費用,那麼保險公司就可以賠到15萬,剩下3萬就由我來付。
最讓我納悶的事,為什麼我保的保險只能賠那麼少錢。X豐保險。 .... 唉....
所以我希望各位有相關經驗的人,可以提供小弟意見,幫我一起想辦法,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