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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願意檢舉就是讚,加...(恕刪)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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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沒有什麼可以合法臨停機車格這種東西啊!?
是機車優先道才可以臨停吧。
如果是最後一條備註,腦殘也算的話,確實要擔心會舉發失敗……
不過通常都會開,第56條第1項第09款第04目 - 停車車種不依規定。
這種四輪嘴臉檢舉很多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願意檢舉就是讚,加油。
新莊分局算是很願意也很敢舉發的單位,加油。
您提到新莊分局我才想到10/1檢舉一台雙黃線逆向超車硬吃我的汽車,去查詢進度仍在處理中,以前也是這樣,要人在七日內送件,但收件後卻是拖拖拉拉。新莊分局真的很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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