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

.....................................

.....................................
2017-10-15 22:59 發佈

tony046074 wrote:
平常在路上偶爾會看到...(恕刪)


願意檢舉就是讚,加油。

新莊分局算是很願意也很敢舉發的單位,加油。

不過,法規卻是很仁慈的哦。

因為四輪汽車依法是可以臨時停車在機車格哦。

也就是55條不處罰未依車種的臨時違停。

所以您務必只能檢舉56條,

車前車內無人證據務必提供,否則不會舉發。

就算只有錄到人下車,機率也不大,

這一點請明白。

但是也有收穫哦,

也就是機車一樣可以停在汽車格三分鐘以內,

這是機車族的權利,


別忘了哦。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願意檢舉就是讚,加...(恕刪)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

第55條沒有什麼可以合法臨停機車格這種東西啊!?
是機車優先道才可以臨停吧。

如果是最後一條備註,腦殘也算的話,確實要擔心會舉發失敗……

不過通常都會開,第56條第1項第09款第04目 - 停車車種不依規定。

這種四輪嘴臉檢舉很多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願意檢舉就是讚,加油。
新莊分局算是很願意也很敢舉發的單位,加油。

您提到新莊分局我才想到10/1檢舉一台雙黃線逆向超車硬吃我的汽車,去查詢進度仍在處理中,以前也是這樣,要人在七日內送件,但收件後卻是拖拖拉拉。新莊分局真的很爛。

壓力鍋 wrote:
新莊分局真的很爛。


要等2.5個月,才會回覆,請耐心等待,加油!

不過我發現很有趣的事喔,(新莊分局)

就是我曾在地方社團看見違規者PO過我檢舉的罰單與照片,

但是我查案子,根本還沒有回覆我,

也是再拖了一個月才回覆我,

所以我是定調為 早已處理,但是慢慢回覆,

我只能這樣證明,

參考囉!


tony046074 wrote:
第55條沒有什麼可以合法臨停機車格這種東西啊!?


依照我國的法律,

沒有規定,就是可以臨時停車喔。

所以您也秀出55條的細項,

沒有未依車種的臨停罰則,就是可以臨停!

也就是要有三分鐘以上,或是車內無人的影像證據,才會舉發!

新莊李SIR也是用56條舉發回覆您,

願意檢舉就是讚!

感謝您
樓上並排大的意思應是說

汽車臨停在機車格裡

雖然第55條沒有什麼可以合法臨停機車格這種東西

但同樣的55條也沒有相關處罰條例,所以罰不到

反之

機車也是可以臨停在機車格,一樣罰不到

但是須注意臨停相關規定
機車臨停是指人需在機車上哦!人不在車上一樣算56條!
YOYODARK wrote:
樓上並排大的意思應是...(恕刪)


平衡報導一下
不管是機車停汽車格或汽車停機車格
都很令人討厭



車種不符規定的違停,的確只有56條可開

如果是停車三分鐘內、駕駛未離座,則只能開55條,那車主停在這就會逃過一劫。
未拍到駕駛座,或未拍攝超過三分鐘,也就無法開單

壓力鍋 wrote:
您提到新莊分局我才想到10/1檢舉一台雙黃線逆向超車硬吃我的汽車,去查詢進度仍在處理中,以前也是這樣,要人在七日內送件,但收件後卻是拖拖拉拉。新莊分局真的很爛。


10/1到現在不過2週

請有點耐心,警察只要在3個月內處理就合法

所以有些地方甚至要2~3個月才會回覆的,請耐心等待


但是我個人比較在意這地方警察願不願意公正開單,而不是處理速度

A分局處理速度飛快,但是常常用瞎理由退件不開單

B分局處理回覆速度慢,要快3個月,但是願意公正開單


這兩個分局中,我會喜歡B分局,雖然比較慢,但願意公正開單就是優

要說爛的話,瞎理由不開單的A分局才叫爛
  • 3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