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許多國道客運好像都敢直接無視排隊車流
直接硬插進閘道?
現在行車紀錄器這麼普遍
要檢舉也是很方便
每次排很久然後被逼車硬插隊就感覺不是很好
跟警察局反映某些路口插隊很嚴重
也看不到有什麼措施
也只能繼續摸摸鼻子排隊吧...........
汎古實業 wrote:
排隊本來就很奇怪....(恕刪)
就是有你這種想法的人
台灣交通才會越來越亂
插隊的人一堆還大言不慚
塞車車流跟下閘道排隊車流可以混為一談?
簡單來說下閘道排隊車流時速都不快
如果要從內側硬插隊的話勢必要降低車速
所以有可能導致追撞的可能
且此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5項
交通規則就是有插隊這個項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修正 )
第四十五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我說的是塞車時的狀況吧.
明明依照你邏輯,在塞車時內車道根本無法變換車道到外側.
只要變換車道,就被你說成插隊,
既然你不准別人插隊,那只能到基隆啦 ~~~
所以高速公路塞車時你都是開到基隆.....
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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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此行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5項
交通規則就是有插隊這個項目
.......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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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別自行解釋交通規則好不好.
這裡第5項所說,是指"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連貫行駛就是指"非塞車"
至於塞車時,規則另有提到,應各車道每次1台車逐一併入.
也就是說在塞車時,如有旁側車道車流要併入,應逐一併入.
另高速公路下匝道有規定
[監理單位指出,高速公路匝道或交流道前三百公尺處,會有一道白色虛線,提醒用路人要變換車道,不然也會在匝道前三百、兩百及一百公尺處各豎立綠底白色斜線的標示,提醒用路人要在三百公尺前就要變換至右側車道,減速慢行、循序下匝道]
只是既然是300公尺前下匝道車輛必須提前更換車道,也就是說在300公尺處就應該把外側車道的左側車道線變更為實線,方才符合300公尺必須提前至外側的規定,出口處300公尺內的外側車道線若仍是虛線,明顯有矛盾之處.
但是上匝道則没有規定必須在幾公尺前要變換車道,所以版主說的如果是客車上匝道插隊,是子虛烏有.
如果是下匝道插隊,還有爭議,因為我就看過没有提醒標示的匝道出口.
TO #7
警政署表示,取締交流道插隊原依任意變換車道的罰則開罰,常被法院認為有爭議而撤銷,因此建議明確增訂該違規行為罰則
你自己提供的資料都說交流道插隊原依[任意變換車道]開罰了,違規項目没有[插隊]一詞.
而且常被法院認為有爭議.
剛好都符合我的說法.謝謝提供資料佐證.
汎古實業 wrote:
如果是下匝道插隊,還有爭議
這是去年九月的新聞
警政署表示,取締交流道插隊原依任意變換車道的罰則開罰,常被法院認為有爭議而撤銷,因此建議明確增訂該違規行為罰則;任意變換車道危險性高,建議重罰,除警方可錄影取締,民眾提供行車紀錄器檢舉也可開罰。民眾蔡先生說,任意變換車道很危險,贊成重罰,總比出人命好。
全文網址:下交流道插隊 今起可罰6千
這是去年11月的新聞
9月1日起,國道下交流道若違規插隊將重罰3千到6千元,高公局表示,中和南出、五股北出、大雅南出、鼎金系統北出交流道等處,已設電眼取締,呼籲用路人下匝道不要插隊搶道,以免發生事故。
高公局呼籲,當車輛準備駛離高速公路時,如遇出口回堵至外側車道已有排隊停等車隊,應提早變換至外側車道並循序進入減速車道,如發現已在排隊停等車隊中段且無法變換到外側車道及減速車道時,為避免在主線車道驟然減速或停等造成後方車輛追撞或延滯,應續行至下一個交流道再依序駛離主線。另高公局已於易壅塞交流道上游,利用電子看板顯示「出口壅塞靠右排隊」,提醒欲駛離高速公路之用路人提早靠右行駛,並依序排隊駛離主線進入交流道,以維護行車安全與秩序。
全文網址:下交流道插隊重罰6千元 這幾處設電眼取締
警方發新聞稿給報社
違規態樣用字就是插隊
不然去告警政署長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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