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騎機車前不久和汽車出車禍
有報案,有事故三聯單
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方次因
雙方都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雙方投保同一家)
雙方損失為:
對方:車損維修100000元
我方:手臂和大腿骨折,住院十天實行鋼釘固定後出院,診斷證明開立:建議專人照護四周,宜休養五個月,患肢不宜負重
我方機車維修費用30000元,經對方保險公司同意可先維修,後來我方經考慮後決定將該機車賣掉並已處理完成
目前正進行強制險.第三人責任險財損和超過強制險理賠體傷部分的理賠調解
對方保險公司要求理賠資料中我方要提供行車執照影本,因為已將機車賣掉,目前手上已無該機車行車執照(當初忘記先影印起來)
我方提出當初去該公司櫃檯辦理出險時已經有將行車執照正本交公司影印為何還要再提出,理賠員回答:該影印資料遺失
請問有這方面處理經驗的網友,這種情況下我方要怎麼辦才有辦法做後續的處理?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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