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蝶戀花33死不起訴,請問大家都開多少?

聽說,這裡的速限是40公里

蝶戀花33死不起訴,請問大家都開多少?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09045005-1.aspx

「蝶戀花車禍33死 檢方偵結不起訴」

「蝶戀花旅行社遊覽車2月翻車造成33死11傷慘劇,被害家屬向蝶戀花創辦人周比蒼父子等人提告業務過失致罪,士檢今天偵結,認定超速是肇事主因,但司機康育薰已身亡,全案不起訴。」

「遊覽車撞擊時的時速為79公里,該路段前後裝設有分別為50公里、40公里限速標誌4處,遊覽車撞擊時涉超速,為事故主因。」

很多底盤穩的車子在這裡,都可以開不只40啊
遇到前面開40的,是不是可以叫他滾? 不要擋路!

2017-09-04 15: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蝶戀 33
肇因是駕駛超速,干負責人啥事?
而駕駛已死亡,依法不起訴.

那種彎道,如果不會影響他車,我通常開60.

我承認

我應該是60-70開過去

但駕駛自己要了解自己車子的極限在哪邊

還要考慮天候及路面狀況

自己做的決定自己擔

對這個案子檢方不起訴是我意料之中的

最大的原因就是司機超速

但因為司機已經死亡

所以家屬就只能希望拉其他人一起墊背

以利後續民事賠償

遊覽車公司負責人雖然刑事不起訴

但民事賠償還是有一定的比率

只是因為刑事不起訴處份

所以民事的責任相對較低

一切靜待民事法官的判定
fannfelix wrote:
遊覽車公司負責人雖然刑事不起訴
但民事賠償還是有一定的比率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904/1196607/

『士林地檢署查出業者讓肇事司機連續出車違反《勞基法》,且事發當天司機也超時駕駛,卻仍認定全案只有司機有肇責,業者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等罪,理由司機是否因超時工作、疲勞駕駛,在恍神下過彎未減速而釀禍,「這只是可能原因之一,而非唯一必然的原因。」』

對照組:媽媽嘴咖啡,雇主連帶賠300多萬

哪個比較合理?
A. 要求遊覽車公司老闆,預防司機超時開車
B. 要求咖啡店老闆,預防員工在咖啡裡下藥
要這樣判沒關係啊

以後大家都來開遊覽車公司,壓榨司機超時加趟趕班工作,司機如果違規肇事都不關公司的事哦,爽爽賺!
你可以開超過40啊~不要翻車就好。要知道自己車的極限。總不能時速100過U型彎吧
F1都還要踩煞車咧~
是司機超速所造成的翻車, 應該無庸置疑, 但翻車會造成這麼大的傷亡, 是遊覽車結構的問題,
而遊覽車又通過國家監理法規, 所以負責人被判無罪. 如何修法讓遊覽車有符合國際安全標準,才是當務之急.
而不是去討論遊覽車負責人有沒有罪. 就如國父孫文孫女車禍被撞死而產生的後座乘客一定要繫安全帶, 就是亡羊補牢條款.
70上下,遊覽車應該是太高,車速50 左右應該OK的
應該說現在速限的規則是怎麼算出來的
八仙塵爆案都可以把借場地的八仙海岸給拉下水
八仙海岸也因此事件永久停業
若這種案子的雇主還能無責任全身而貴就真的見鬼了
雖然大家心裡都非常清楚這並非不可能的結果


另一點車體安全部分,就可惜在當時媒體把焦點模糊在車齡上
然後指責說最初是那些人提議放寬車齡限制
難聽點,當年台汽引進的灰狗巴士比現役的大客車都還老
有人會覺得灰狗巴士不安全嗎?(現在會退役,主因還是油耗不理想)

先別說路上的三寶有多少
政府自己就在放任眾多職業駕駛活在極高風險的工作環境
每次出事都是多少的社會成本在那消耗
還有什麼資格說哪種車最不安全?


事後還大動作開放媒體參觀ARTC跟大客車車體廠
想藉此蒙混法律規定的問題點

再不行就是叫司機開大客車包圍交通部、堵機場
堵住所有的交通要道,讓人看清楚比黑道還更像黑道的業者
不懂的是:檢方不是基本應站在告訴人的一方,去找尋被告人的缺失和應負的責任,這案變成一開始就檢方替被告人找理由?被告人連律師都可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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