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致情形是這樣的
時間是晚上11點左右,國道二號 無路燈對方深紫色車
對方不知什麼原因的蛇行撞上大貨車然後打滑撞上分隔島,就這樣橫著停在快車道上
停了多久不知道,對方也沒下車迴避也沒放警告標示
我經過該路段時速一百反應不及撞上,對方死亡,我方全員擦傷
初判表是寫我應注意未注意.........對方是未設置警告標示
對方也於今年2-3月時就領走強制險
對方車主是駕駛人女兒
我的車原廠估修80多萬,我不想修原廠也不願意讓我放,所以最後5萬賣給2手車商處理
就在前幾天收到地檢署寄來的不起訴通知~~並註明不得再議
致電對方保險員希望拿到我的車輛損失賠償
保險也表示願意賠,憑初判表可陪我7成
我的車輛新車價119.5萬殘值約63萬,扣掉賣2手5萬我損失了58萬
7成也有40.6萬,對方第三責任應該只有20-30萬,我本來想說對方人都過世~~我能稍微補貼一點損失就好
能拿個20萬我也接受就這樣算了
結果我資料都準備好了,對方的女兒死活不去保險公司蓋章
說什麼他們還要告,我說蓋個章跟你後續告我不衝突,他也不理
反正怎樣都說不通
請問大家這種情況我應不應該告民事?勝算大嗎??如果告贏,對方還是哭窮不賠要如何強制執行?
這其中我又必須負擔那些費用
車主是駕駛人女兒,是不是就沒有拋棄繼承逃避賠償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