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我在台中市發生車禍,對方是汽車 我是機車
因為第一次發生車禍有點不知所措,就傻傻地先讓對方離開而未報警。
對方在離開前留下了電話住址並告訴我機車可以先牽去車廠估價,看怎麼樣再告訴她,接著她便帶著小孩開車離去。
結果對方後來就打電話來說希望直接各賠各的,但我爸就希望我事後報案。
在事發後我才知道原來車禍如果有受傷之類的移動車輛等於是未依規定處置(我和後座的朋友都有擦傷),也是事後才知道發生車禍一定要報警處理。造成現在這樣真的是我不對,但還是想要上來詢問肇事責任的問題......
當時我是在閃紅燈路段左轉,我有停車再開,在已經左轉到直行道路上的第二秒才被對方的左前方撞到我機車的右後方。
對方是於閃黃燈的路段執行,也在做筆錄時說到她是因為看到前方有一輛機車沒停就直接過去才跟著過去的,我們雙方都沒有看到對方。
我知道以路權來說的話完全是我的錯,因為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且閃紅燈要讓閃黃燈的先過。
但我當時是已經騎到直行道路的斑馬線後面一點才遭到撞擊,所以這樣依法來說還是我錯嗎?還是我佔七成對方佔三成?
事後對方告訴我他的車子有行車紀錄器,看到是我錯。
後來又說她的行車紀錄器只有拍到她回家的那一段,沒拍到車禍當時的情況。
今天去完警局補機車受損的照片給警方,警方有給我看監視器的內容。
但可能是因為格放的關係,所以只有看到我被撞到後倒下的畫面,因為被撞到的瞬間龍頭往左再加上可能有噴出去,所以監視器倒下的畫面是我倒在雙黃線左邊。
警察也跟我說他們目前看不太出來我當時是騎在她前面......
家長說我們雙方都有錯,希望對方至少賠三成,但從昨天晚上做完筆錄至今,我們都沒有和對方聯繫。
我們是應該要等到申請初步分析出來之後再繼續談嗎......(14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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