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P!

2017/8/04
屏東縣萬丹鄉4日晚間發生三車追撞重大車禍,
根據屏 東縣警局交通隊最新資訊,
死亡再增一人,總計3死7傷,
其中被撞的自小客車上一家五口,父親及一對兒女都 不幸身故。 (屏東消防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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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07 news
屏東萬丹這次重大車禍的肇事者似乎不同於葉少爺的 "過失" 殺人
檢方已經已 "故意" 的「刑法第271條 - 殺人罪」聲押!
但最終判決結果還是得依所有證據由法官來判決。
持續關注中~
萬丹3死9傷車禍 女駕駛涉殺人罪遭羈押
2017-08-06 10:28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釀成屏東萬丹鄉3死9傷車禍悲劇的肇事女駕駛楊淑婷,昨天晚上被檢警從醫院帶回偵訊,檢方認為楊女涉嫌殺人、肇逃及過失傷害等重罪,有逃亡之虞,昨晚聲請羈押...
女護理師肇逃奪3命!先生歉「短暫昏迷」 第一台車主出面打臉了
目前檢察官已查扣楊姓肇事女子車上行車記錄器畫面,所有過程相當清楚,不排除這也是法官決定以「故意殺人罪」收押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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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人的刑事責任依犯意可區分為二類如下:
•故意類型: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例如某人欲除去其仇敵,待其在路邊散步之際,故意駕車將其撞擊致死(傷),
則將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 殺人罪(可處 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 傷害罪(可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過失類型:
刑法第十四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以過失犯審的。
例如某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車,致前車駕駛人死(傷)
則將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 過失致死罪(可處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千元以下罰金)
或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 - 過失傷害罪(可處 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