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車是首購105/6 買的,於106/4續保乙式(業代說提早續保沒問題),業代說可以為我用出險名義幫我加裝胎壓偵測器(這是我與業代表示這是需要的)。106/7 當我收到保險理賠申請告知書,上面寫道:申請車體損失險理賠12000元。
我電聯業代,業代表示那只是一個名目,但是我說:胎壓偵測器+工資我想應該不超過6000。但業代表示其實「金管會」規定只能用出險來做烤漆或鍍膜,胎壓偵測器是私底下為我做的服務,而且中間的差價其實東扣西扣就沒了。
問題1: 這跟金管會有關?這樣的出險做其他用途到底是犯法行為?!
問題2: 出險的使用規定確實只能烤漆鍍膜?
問題3: 出險一次,下次的保費是否影響大?
以前很多人這樣出保輪胎等等配件備用
後來已被金管會禁止
當然是違法的,所以只能用合法的出保名目幫你做
問題2: 出險的使用規定確實只能烤漆鍍膜?
目前的確範圍是烤漆,因為可以說是因為碰撞所以要烤漆
問題3: 出險一次,下次的保費是否影響大?
因為你已提前先續保了,所以這次不會漲
但下次保險就會漲了(羊毛出在羊身上)
建議你明年保丙式就好,因為乙式可能會變很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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