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了這則新聞:
【暴力運將】不滿女客「丟車資」 竟拿鋁棒打人
王男雖承認因不滿邱女下車時「丟車資」且關門太大力,雙方有發生衝突,但否認持鐵棍打傷陳女,他辯稱說:「確實有拿棍子,但連碰她們一下都沒有,我揮棍子是要拿來抵擋、防止陳女、邱女衝過來打我,也沒揮過一下,只是作勢而已,後來陳女衝過來,我順勢閃開,用手推她右後肩一下,是陳女自己趴在柏油路上,她的傷絕不是鐵棍打的,是跌倒造成的。」
但法官勘驗監視畫面,確認雙方發生衝突後,王男自車上拿棍棒揮舞,陳女要離開時,遭王男自後方持棍棒攻擊致倒地過程,認定陳女所受傷勢,是王男持鐵棍毆打所致,法官審酌王男曾與乘客發生糾紛,而持高爾夫球桿將乘客傷害致死,被判刑10年半,出獄後5年內又再犯,至今只願賠償5萬元未和解,因此依傷害罪判刑7月,須入監定讞。
台灣的小黃素質...哀,算了
只是很好奇政府完全沒有任何審核機制嗎?
只要車行放水,任何人都能開計程車營業。
我開始相信有網友提過,政府不管理小黃這塊
是因為這行是讓保護失業率的最後防線。
第37條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前項所列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罪或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交付感訓處分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處罪刑或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二百三十條至第二百三十六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計程車駕駛人,受前二項吊扣執業登記證之處分,未將執業登記證送交發證警察機關者,廢止其執業登記。
計程車駕駛人違反前條及本條規定,應廢止其執業登記或吊扣其執業登記證者,由警察機關處罰,不適用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經廢止執業登記者,其執業登記證由警察機關收繳之。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資格、執業登記、測驗、執業前、在職講習與講習費用收取、登記證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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