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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檢舉之違規者申訴敗訴判決書系列(3):我每天08:15從三重上班,怎可能08:18到新竹?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者愛虎爛之理由,集結成為笑話題材。

系列第三輯:違規者說檢舉者之記錄器時間有誤,未經過第三方檢驗。


【裁判字號】 106,交,271
【裁判日期】 10606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節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6年度交字第271號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貳、實體部分:
一、事實概要:
緣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
輛),於民國(下同)106 年1 月16日8 時18分,經駕駛而
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南向82.6公里路段時,因有「違規行
駛高速公路路肩(非開放路段或時段)
〔0000000,RV-00000
000000000,照片存證〕」之違規事實,經民眾錄影並於同年
月17日18時22分透過「網路線上服務管理系統-檢舉違規案
件」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

二、本件原告主張:
(二)因伊對於原處分感到不服,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伊行車走
路皆很注意安全且遵循交通規則,因此伊如未看見開放路
肩告示牌翻轉為可行駛路肩,伊絕不會行駛路肩,而由國
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的回覆信函第四點說明也
顯示1 月16日8 時47分至10時30分國道1 號南向71.72 公
里至83.3公里是有開放路肩的,而伊每周有6 天往返於台 北、
新竹兩地,但伊上班時間為9 時30分,基本上都是8 時
15分左右才會從台北(三重交流道)上高速公路,而此
檢舉通知單顯示伊於上午8 時18分就已經位於南下82.6
公里處(新竹湖口)
伊質疑檢舉人之行車紀錄器時間有誤
,且行車紀錄器是否有經過第三方公正單位檢驗其時間準
確性,舉例以本國之雷達測速照相儀器及酒測器每年均須
定期校正,以免發生誤差,且須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
驗合格在案才能使用,而檢舉民眾所使用之儀器卻不須檢
驗即可對他人提出檢舉,
警方以此照片檢舉片面指證處罰
有失公正,所以伊認為被告所為處分顯有錯誤,請判決如
訴之聲明所示。。
(三)原告並聲明:
1、原處分撤銷。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則答辯:

(七)復考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規範立法意旨,
乃慮及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
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
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
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準此,社會一般民眾如見有交通
違規事件,皆可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相關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之
。是以,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若已提供科學儀器取得之證
據資料且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自應依法舉發
及裁罰。本案民眾檢舉時係檢附行車記錄器影片,屬科學
儀器取得之證據資料,且經舉發單位查證屬實,故予以舉
發,於法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二)經查:
(2)由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系爭車輛通行明細1 紙
(見本院卷第89頁)以觀,足知系爭車輛於當日通行路段
及時間如下:7 時48分26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下30
.5公里處
之ET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為「環北-五股〈高
架〉」);7 時50分11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下33.4公
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為「五股〈高架〉-高公
局」);7 時57分12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下44.7公里
處之ET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為「高公局-機場系統〈連
接國2 〉」);8 時5 分4 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下57
.9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為「機場系統〈連接
國2 〉-中壢」);8 時7 分1 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
下61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為「中壢-楊梅」
);8 時15分9 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下75公里處之ET
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為「楊梅-湖口」);於8 時45
分46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下88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
通行路段為「湖口-竹北」);8 時49分46秒通過國道
一號高架南下92.8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為「
竹北〈新竹〉-光復路」);8 時51分25秒通過國道一
號高架南下95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為「新竹
〈光復路〉-新竹〈科學園區〉」);8 時52分59秒通
過國道一號高架南下98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通行路段
為「新竹〈科學園區〉-新竹系統〈連接國3 〉」)。據
此,可見系爭車輛於106 年1 月16日「7 時48分26秒」即
已上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且通過高架南下30.5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是原告所稱「基本上都是8 時15分左右才會從
台北(三重交流道)」上高速公路云云,核與事實已有不
又系爭車輛於「8 時15分9 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
下75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而依前揭採證錄擷取畫面所
示,系爭車輛於「8 時18分(50秒)」行經國道一號高速
公路南下82.6公里路段,其時間相差3 分41秒,而位置相
距7.6 公里(計算其平均時速約123.8 公里),而與系爭
車輛於「8 時7 分1 秒」通過國道一號高架南下61公里處
之ETC 通行門架,嗣於「8 時15分9 秒」通過國道一號高
架南下75公里處之ETC 通行門架(時間相差8 分8 秒,而
位置相距14公里,計算平均時速約103.2 公里)相較,客
觀上於時間及距離上應屬合理

凡此,俱見原告質疑原處分所認
定之違規時間(106 年1 月16日「8 時18分」)有誤云云
,核屬無稽,當無足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


結論:

1. 行車紀錄器就是 "科學儀器" ,別再質疑其證據效力!

2. 違規者虎爛說他都是08:15才出門(三重)上班,絕不可能08:18就到新竹,
結果虎爛被打臉,笑死我了

2017-07-27 13:59 發佈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恕刪)


感謝你的付出 . 讓交通更好 . 讓一個常違規的人有警惕而減少違規

等於是救了某個潛在的交通受害者
佛祖在(長阿舍經)都說了,殺一惡人等於行一大善,放過一個惡人等於讓你的善良殺了下一個無辜的人.
是因為etc佐證時間。
『行車紀錄器就是 "科學儀器" 』
這句話才讓我笑的要死

0928313411 wrote:
是因為etc佐證時...(恕刪)

那你要好好笑一下寫判決文的法官

0928313411 wrote:
是因為etc佐證時間。
『行車紀錄器就是 "科學儀器" 』
這句話才讓我笑的要死


ECT時間是要打臉違規者說他每天0815才上班啦!

順便証明紀錄器時間沒什誤差!

哈哈哈
違規達人的舉動真的是毫無底線

竟然睜眼說瞎話可以到如此地步

按照違規達人最愛說的誣告
可以告這人誣告嗎?
.....
基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以達到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之行政目的。


只要不被濫用,
我非常同意這個說法。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ECT時間是要打臉...(恕刪)

以前用回數票的年代,有可能上述會成功,檢舉會被駁回...
但現在有ETC了.....違規人都沒有用一下大腦嗎?
我的時間與大家時間不一樣

顆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系列宗旨:看盡違規...(恕刪)
違規就承認啦去乖乖繳罰單啦
還敢扯時間的問題去搞申訴.笑死人
難道你闖紅燈撞死人的證據被民眾錄到
你能以因為影片時間不對所以就沒有撞死人這件事嗎?
違規達人的腦袋真的都是混沌的無誤
在質疑行車紀錄器是不是科學儀器之前
有沒有違規先摸摸自己的良心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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