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第一輯:闖紅燈被檢舉居然申訴說,檢舉者逼車害的!
【裁判字號】 106,交,219
【裁判日期】 1060630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裁判全文】 節錄
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二、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105 年12月18日12時56分許,駕駛其所有車牌號
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新北市三
峽區中正路2 段大埔加油站前路口(下稱系爭路口)時,因
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
,為民眾目睹檢具以科學儀器取得之違規證據資料,於同月
23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下稱舉發單位)提出檢
舉,經員警審視檢舉人提供之採證資料,認有違規行為後,
依道交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於106年2月8日填製新北
市警交大字第CM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
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移送被告處理。
三、原告主張要領:
(一)系爭汽車前方紅綠燈口,橫向為巷口,寬度約8 米,系爭汽
車至系爭路口時瞬間變燈,系爭汽車已通過。
(二)檢舉系爭汽車之駕駛,車頭近距離跟在系爭汽車後方,要超
越系爭汽車,系爭汽車駕駛遵守交通法規依速行駛,不於理
他,而此駕駛超越不過,竟然檢舉系爭汽車闖紅燈,心態可
議。
(三)檢舉人之車輛在系爭汽車後方惡意逼車,原告檢舉該車輛之
駕駛人公共危險罪(嫌)。
(四)原告起訴之聲明:原處分撤銷。
四、被告答辯要領:
(二)查閱採證照片及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接
近系爭路口前,系爭汽車車牌號碼「2607 -S9」清晰可見(
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00:56:07),系爭汽車通過系爭路
口停止線前之號誌已亮紅燈(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00:
56:23)。此時,尚有其他駕駛人逐漸減緩行車速度欲於系
爭路口停等,然系爭汽車於圓形紅燈亮起時,仍越過停止線
,逕行通過系爭違規路口(影片畫面時間0000-00-0000:56
:25),揚長而去,此時系爭違規路口之號誌燈仍為紅燈,
依法舉發並無違誤或不當。
(三)至原告主張檢舉人超車不過,竟然檢舉系爭汽車闖紅燈云云
,惟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闖紅燈之違規事證明
確,而原告主張檢舉人超車不過,惡意檢舉等語,與本件員
告之違規事實無涉,是原告上開主張,尚難憑採。
五、本院之判斷:
(五)經查:
(2)原告另主張:檢舉人超車不過,竟然檢舉系爭汽車闖紅燈
,心態可議云云。惟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有闖紅燈之
違規行為,事證明確,已如前述,則民眾檢舉應屬實情無
訛。至於檢舉人是否因超車不過,始提出檢舉,核與系爭
汽車確有闖紅燈之違規行為事實無涉。是原告此部分之主
張,尚難憑採,自無從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3)至於原告以檢舉人之車輛,在系爭汽車後方惡意逼車,原
告檢舉該車輛之駕駛人公共危險罪(嫌)云云。惟基於三
權分立原則,原告倘認檢舉人之車輛駕駛人涉有公共危險
罪嫌,欲提出告訴(或告發)自應向偵查調查權之檢警機
關單位依法提出,本院職責司法審判事項,並無偵查調查
是否涉有刑事罪嫌之權責。是原告此部分之檢舉主張,本
院自無權處置,亦無從受理檢舉,應由原告自行慎重考量
是否洽請有權機關單位辦理。是縱令檢舉人之車輛駕駛人
確涉有公共危險罪嫌,亦與原告上開闖紅燈之違規行為無
涉足,自難據為撤銷原處分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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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闖紅燈的駕駛,別再用這個理由申訴囉,
檢舉交通違規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