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bit wrote:可以申請掛臨時牌,一...(恕刪)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三、買賣試車時。〈以上申領使用期限,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申領使用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十五日〉。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wen023197 wrote: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臨時牌照:...(恕刪) 以下個人意見 , 不喜歡的請務必跳過 .不太相信會有這些情形..反正只要撇清說 , 不是很清楚 , 是司機的個人行為云云 , 不就得了嗎 ? 他們一向都是這樣的吧 .
管區要去調查啦...搞不好是台過鹹水的借用車被當新車...以前騎車牌照被撞掉放踏墊都要被警察攔下來罵跟按電腦了...更何況現在是台車說...他也只"某個黨的榮譽主席"...算是個有錢的平民而已...憑什麼享受特權...還是說警察又怕他去圍警局三個月呢...公務人員不公正做事是不是該算失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