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孝大橋銜接市民大道引道

請問各位,小弟下班都得從三重方向,經由忠孝橋,接引道到市民大道.
這裡下班可以說是每天都會塞車.
幾乎每天下班都會看到"重機"在引道的地方會經由汽車的右側或是左側超車,引道的部分比較挾窄,這是合法的嗎?
若是違法可以使用哪條法規逕行舉發呢.?
另外請問重機上高架或是快速道路,使用的交通法規是否等同於汽車交通法規?還是另有規範?
2017-07-07 17:08 發佈
ayuhama wrote:
請問各位,小弟下班都...(恕刪)

每天上班走環東大道接市民大道時
汽車就時速20在慢慢撸
重機就從路肩一台一台過
十部重機大概只有二部會乖乖跟汽車一起排隊
問題是速差太大 行車記錄器都拍不到車牌 想檢舉也不可能

陳阿瓜~ wrote:
每天上班走環東大道接...(恕刪)


您好,小弟有試著檢舉,被回文如下,所以想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本想使用 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這條條文,沒想到被駁回...


收發文號: 北市警萬分交字 第號
信件編號:
檢舉日期: 2017-06-21
檢舉車號:
檢舉內容: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回覆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處理情形: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您向本分局(大隊、隊)檢舉之交通違規案件,經派人深入查處,謹說明如下:有關您檢舉車輛於本轄道路涉交通違規案,經查「超車」係指在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前後車輛,後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規定,於前車後方顯示方向燈,並於前車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在顯示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之駕駛行為;經檢視您所提供之採證影片,僅見該車由車側駛出,未能完整拍攝該車超車時駛出(入)原行車道之畫面,且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一般道路尚查無車輛於同車道併行併駛之處罰規定,本分局暫無法據以查處舉發,尚請諒察。如對以上答覆內容尚有疑義,歡迎來電洽查承辦人:警員陳維璟(聯絡電話:02-23319054),謝謝您來信與指教,並祝您 平 安 順 心 萬 事 如 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敬啟。
回覆日期:2017-07-07
不可能呀,這一定有什麼誤會

不是說今天要在市民大道表演乖乖牌不鑽縫嗎?

還是時間外,地段外都不一樣了?
ayuhama wrote:
本想使用 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這條條文,沒想到被駁回...

ayuhama wrote:
經檢視您所提供之採證影片,僅見該車由車側駛出,未能完整拍攝該車超車時駛出(入)原行車道之畫面,且除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外,一般道路尚查無車輛於同車道併行併駛之處罰規定

1. 那個引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嗎?如果沒有,用這條也沒用
2. 承辦員警於回文中根本沒提到你想檢舉的內容,看起來他是以為你要檢舉違規超車,但影片中又沒有完整拍出「超車」,所以也無法舉發

因看不到影片
不知狹路中重機離車子多遠?
要是很近貼著騎 就換用超車未保持適當間隔試試吧...

另外 既然他說高速、快速道路才有禁止併駛
那就在引道時拍攝 (應該也算快速道路管轄範圍吧!!)
改送高公局 不要送警察局了

以上是我想到的方法


陳阿瓜~ wrote:
1. 那個引道「設...(恕刪)



快速路 跟 快速路 是不一樣的

差一個字差很多

國道及快速公路是不准同車道超車

快速道路及一般道路是可以同車道超車的舉凡 環河快速 建國南北 市民高架...都是


前後行行車記錄器影像就成立.

ayuhama wrote:
請問各位,小弟下班...(恕刪)


汽車不是不鑽,是鑽不過

重機不是不排,是有路走
ppopp747 wrote:
汽車不是不鑽,是鑽...(恕刪)



ayuhama wrote:
請問各位,小弟下班...(恕刪)


市民大道檢舉要有技巧,只要影像清楚檢舉條目寫對是很容易成案的
走路肩=>"行駛路肩"
鑽車縫=>同車道&雙方都有移動&從你右邊超車的情況下可用"右側超車", 同車道超車在市民大道法規上沒有違規
還有蠻常見的是鑽車縫時在兩車道間快速換線,這時常常可以用"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之前常跑市民大道時檢舉了幾次,幾乎都中

走路肩的人不用義正辭嚴的說有路可走為什麼不走
路肩較髒你們自己輪胎壓過沒差,但有時你們壓到的碎石就是會彈出來
我車上右側窗就中過一些這種攻擊!
黑名單果然還是有用處的...可以幫你濾掉一些腦殘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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