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口胖胖 wrote:國一南下內湖至圓山段,一輛""外字車牌""從路肩變換至主線車道,雖然台灣外交處境艱困,但違規是事實,不知道國道警察會不會開罰?..(恕刪) 這一句就難了。看您與員警怎麼想,是要塑造台灣是法治國家,沒人有特權,還是,偶而破例一下。但破例的拿捏就很難,有時,破例就成習慣,這就是台灣的現象。美國的狀況不一樣,但舉一個範例,為何多數的美國人相信及支持警察,就是多年前(詳細忘了),在紐約也是外國駐美外交人員,覺得有特權,所以亂停車,被員警開單。不但不服還爭吵,警員聞到有酒味要做測試,外交人員不肯,結果不小心觸碰員警。結果是當場被打趴在地,支援到現場,將其他人員通通拘留。想當然是引起抗議,成為外交事件,但警察局長出來記者會,不是忙得鞠躬道歉罵員警,是全力支持員警,員警是依法執法,外交人員必須遵守當地的法規,沒有人能有特權。最後當然就是該國默默無聲,而這些動作,包含局長的表現,是小老百姓在看的,也是點點滴滴的累積起來,對執法的信任,即便知道,還有很多缺點,不是完美,也會有個案的偏差,但是整體的信任與支持是非常高的。但是您說得不錯,台灣外交處境艱困,是不太相同。但若是我,我可能會檢舉,個人想法偏向上面的範例,我們能尊重客人,但客人必須遵守法規,可能是無心,就當作是一個提醒。若有異議,我們有正常管道可申訴。也許,這是另一種國格的表現吧!但我了解您的考量!
不太懂得是~除非你有拍到這個韓國"使"車沒有下交流道...不然那個地方本來就可以"切出來"阿! 他只要最後有下交流道就好另外樓主可以檢舉但不會開單的...外交豁免權很好用最後就是...用車後行車紀錄器檢舉別人...是有被惹到嗎?
完全錯誤,切回來就會被認定為"以路肩超車,罰緩4000元"。除非到了下個"禁行路肩"之前的紅色牌子才可出。不過這個牌子九成是立在交流道下匝道處了,那個位置基本上已是出口路段,不能再切回主線。不要出來誤導別人。要是有人信你的話.就害別人4000元了。AKIROSS wrote:不太懂得是~除非你有拍到這個韓國"使"車沒有下交流道...不然那個地方本來就可以"切出來"阿! 他只要最後有下交流道就好